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访谈 >

专家:亲属携带幼童乞讨属违法行为

2014-09-19 21:2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亲属携带幼童乞讨曝监护漏洞 专家称属违法行为

    本网讯  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近日回应了网友的疑问。网友称,长春市轻轨站有女子领小男孩乞讨,小孩可能是被拐儿童。经公安部门调查,两人系母子关系,以乞讨为生,其间多次拒绝被救助。

   儿童乞讨并不是新话题,但却是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沉重话题。亲属携带孩子乞讨算不算违法行为?儿童乞讨是否应通过立法手段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亲属关系乞讨也是违法行为

   8月底,律师迟夙生发微博称,她在南昌火车站注意到一女子怀抱小孩在乞讨。她尝试叫醒孩子,但孩子沉睡不醒,且乞讨女子与其发生争执,这让她怀疑孩子是被拐来的。后经铁路警方查明,乞讨两人确为母子关系。

   亲属携带儿童乞讨是否构成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说,亲属携带儿童乞讨构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即使是未成年人的亲属,甚至是法定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也是不被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违法行为。

   苏号朋表示,一般而言,如果负有监护责任的亲属携带儿童乞讨,可以认定其已经无法尽到抚养责任和义务。不过,如果该亲属并非儿童的监护人,因其对该儿童并不负有抚养责任和义务,因此其携带儿童乞讨与是否无法尽到抚养责任和义务没有关系,但该亲属可能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公益监护人制度落后不完善

    苏号朋认为,亲属携带幼童乞讨,充分暴露了我国监护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他说,监护人制度本身设计有缺陷,公益监护人制度相当落后且极不完善。另外,我国几乎没有监护监督制度。

    苏号朋说,我国公益监护人制度相当落后,现行的监护人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三类公益监护人父母单位、村委会、居委会难以发挥作用。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益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门槛非常高,只能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其他亲属和父母好友都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公益监护人才能履行监护责任。公益监护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发挥作用时也显得消极。长期以来,我国保护和救助未成年人的立法较少,而且不够细致,多为原则性、口号性的规定。因此,缺乏对未成年人公益救助体制和基础设施的支撑。

    苏号朋说,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者缺失。首先,未成年人自身不能对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其次,缺乏法定的、明确的、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的监督机构对法定代理人监护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监护人撤销制度难以落实。“尽管法律有规定,但实践中,我们却几乎没有见到过监护人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护责任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案例。”苏号朋说,就算依照法律监护资格被撤销以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问题没有配套的制度和部门机构予以解决。我国在法律制度理念上总是过分忽视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可能会伤害孩子的情况,重视家庭和亲属责任,而忽视国家、政府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义务。


     儿童乞讨是否立法存不同观点

    儿童乞讨是否应当立法禁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乞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于那些生活没有着落又缺乏谋生手段的残疾人和儿童来讲,自愿进行乞讨可能还是他们的谋生手段,因此不应禁止,更谈不上入罪。

   “我认为,立法应当禁止儿童乞讨。”苏号朋强调,这里的“禁止”是指对成年人的约束,突出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救助,重点并不在于约束未成年人,而在于保护未成年人。

    苏号朋不同意乞讨是人的一项权利这种观点。他说,乞讨是一种自由,更窄一点说,乞讨是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清楚认识和判断的成年人的自由。但是乞讨儿童多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是“自愿”乞讨,也是根据成年人的意志而行为。所以,儿童自愿乞讨并非自由。不管怎样,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的控制下进行乞讨,就对该未成年人构成一种事实上的“奴役”。因此,如果不立法禁止儿童乞讨,可能会导致“奴役”儿童合法化的荒谬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和保护,原本也应该是国家的责任。允许儿童乞讨,却忽视国家对儿童保护、救助的义务和责任,实在是本末倒置。”苏号朋说。

    苏号朋认为,立法禁止儿童乞讨也可以反向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的完善。政府应对未成年人的乞讨行为主动干预,积极救助,未成年人拒绝救助的,应当依法保障其生存和有利于其发展的原则履行强制救助义务。

   完善福利保障解决乞讨根源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的呼声很高。2010年,民政部启动了《儿童福利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就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周洪宇等3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

    对于这部法律,苏号朋也充满了期待。他认为,儿童福利法的制定必然会出现相关规定遏制儿童乞讨现象,同时也有助于改变我国当前遏制儿童乞讨力量本末倒置的状态。

    苏号朋建议,儿童福利法应强调国家、政府和社会对儿童的责任。要求国家和政府在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增加儿童的福利,完善针对儿童的社会保障,加大对儿童福利制度和基础设施、财力的投入。

    苏号朋说,遏制儿童乞讨现象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主体是国家和政府,而不是社会大众和网络媒体。因此,法律应明确国家对未成年人也有监护权。作为监护人,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中应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示为保护儿童而必须禁止的行为。比如,明令禁止利用儿童乞讨,或供他人展览、娱乐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发展的行为。一旦发现乞讨儿童,国家应当查清并进行登记,对于生活无着的儿童,应当由国家给予生活补助,并提供基本的教育和医疗福利。对养育儿童有困难的家庭,国家应当提供帮助渠道,使其能够通过该渠道获得救助和指导。

    苏号朋呼吁,设置专门的儿童福利局或儿童事务部以统筹国家儿童福利工作。设置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公益监护人,并详细规定其构成和资质,以监督和约束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如果发现生活困难达到一定标准的法定监护人让儿童乞讨,由代表国家的监护监督人指导其申领补助或救济,如果该法定监护人生活并不困难或者经过救助仍让儿童乞讨的,则撤销其监护权。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后,应当鼓励收养,无合适的人收养的,由公益监护人履行照顾和监护义务。记者席锋宇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