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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长:被列强劫掠的文物是要求返还的对象

2014-09-11 21:25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国家文物局长:被列强劫掠的文物是要求返还的对象

本网讯  9月9日—10日,第四届文化财产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在甘肃敦煌召开,这是中国首次就文化财产返还主题举办国际性会议。会议就文物返还的各国经验、区域性合作机制、法律和技术层面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如何更好地让流失的国宝回家?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接受了采访。

国际公约对文物返还的效果有待加强

记者: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回国、皿方罍合体……几乎每一次海外文物的回流,都会受到极大关注。我们要求返还的是哪些文物?

励小捷:目前藏于海外的中国文物,一部分为海外收藏者合法收藏,通过正常贸易途径出境。这些文物对传播中华文明,促进中外文化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不存在返还问题。 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清末至抗日战争时期,列强劫掠的文物;二是盗掘、盗窃并走私的文物。这些非法出境文物,是我们要求返还的对象。

记者:本届文物返还专家会议的召开,有何背景和意义?

励小捷:2014年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今年,国际社会在打击文物贩运、改革现存国际公约方面获得共识,并取得历史性突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各国专家与代表汇聚中国敦煌,共商文物保护与返还的法律与技术难题,探讨文物返还的新手段、新思路与新理念,并将以被盗出境的考古类文物的保护与归还为主题形成《敦煌宣言》。

记者:《敦煌宣言》希望在哪些方面更好促进文物返还?

励小捷:我们希望通过此次会议形成多方共识,继续完善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公约》(简称公约),通过双边、多边合作,推进流失文物返还。第一是希望增加公约时间上的溯及;二是希望通过一定方式,使公约对非缔约国产生影响;三是希望在考古类文物追溯上能有具体化要求。

文物返还主要有外交、司法和民间3种途径

记者:目前国际上的文物返还,主要有几种途径?

励小捷:文物返还主要通过外交、司法和民间3种途径:

第一,外交途径,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展返还工作。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一些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进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条约。此外,近年来,我国还与美国等18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防止文物非法出入境以及促进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近年来,我国已经借助这些国际条约成功地实现了多批珍贵文物的返还。例如,2011年3月11日,根据中美两国双边协议,美国国土安全部向中国政府移交在2010年期间查获的14件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彰显了双方执法合作的深度。

第二,司法途径,在文物流失目的国的法院,通过提起司法诉讼要求返还。尽管国际条约是文物返还的重要法律武器,但具有无溯及力、仅对公约成员国有效等局限性,因此,需要借助其他途径实现非法流失文物返还。对于证据确凿的被盗流失文物,我们在研判相关国家国内法的基础上,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开展文物返还工作。例如,上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在英国法院起诉非法将我国3000余珍贵文物走私进英国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数年诉讼,最终于1998年胜诉,成功追回这批文物。2001年,我国政府通过参与在美国纽约法院的司法诉讼,从美国追索回王处直墓被盗武士浮雕像。2008年,我国政府在发现一批珍贵被盗的夏商时代文物流入丹麦后,在哥本哈根地方法院提起文物诉讼并胜诉。

第三,民间在文物返还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不少爱国人士主动捐赠流失文物,促成许多文物回到祖国怀抱。

追索流失文物,还存四大困难

记者:文物返还存在哪些困难?

励小捷:旨在打击文物犯罪、促使非法流失文物返还的国际公约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约无溯及力,无法解决历史上非法流失文物的返还问题;第二,公约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第三,国际公约大都存在适用范围窄、核心条款含义不清、监督机制孱弱等缺陷;第四,公约的执行主要依靠各成员国的自主行为。因此,对文物返还而言,国际公约实际效力有限,无法得到直接、有效的法律支持。

记者:我国海外文物返还的着力点在哪里?

励小捷:第一,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推动国际条约的改革与完善。此次在敦煌主办“文物返还国际专家会议”,就旨在向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表明中国立场,推动国际法律秩序的改革与完善,并为破解中国流失文物返还面临的难题创造有利的国际舆论和法律条件;第二,做好基础研究工作与制度建设,为推动文物追索工作夯实基础。第三,做好文物保护与打击文物犯罪的宣传工作。记者曹树林 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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