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连环购车出事故 六载维权终有果
本网讯 9月9日,彝良县人民法院毛坪法庭通过查找当事人、公告送达等方式,审结了一起发生长达6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宣判后原告贾某及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判决不一定及时执行,但感谢法庭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终于了结这起已发生6年的交通事故案件,让受害人贾某心灵得到些许安慰。 2008年9月28日,被告刘某驾驶云C03934号东风重型普通货车搭载杨某、其妻及原告贾某,运输木材驶往重庆。当日8时10分左右,在内江市双苏加油站内将车外的原告贾某辗压致伤。经住院治疗后鉴定,原告致残,且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而被告刘某肇事后仅支付28000.00元医疗费,即带着其妻子儿女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其居住区。 经庭审查明,2005年3月31日被告童某将其所有的东风EQ145车牌号为云C03934的货车一辆转让给夏某,但未过户。夏某买后与周安某合伙搞运输,2006年2月25日夏某将该车的一半权属转让给与周安某。2007年秋,周安某将该车转让给周贤某,周贤某又与梁某合伙搞运输。因周贤某不会驾驶将该车转让给梁某,梁某一直未付款,周贤某将车扣下于2008年初将该车请开修理厂的吴某切割处理。而梁某却早在其运输期间,就将该车行车证及车牌号出售给本案被告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购买云C03934号货车行车证及车牌的行为属于套牌行为。被告童某虽为云C03934号货车行车证上的车主,但其在事故发生前三年即已将货车转让他人,对被告刘某的套牌行为并不知情,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刘某在驾驶套牌云C03934号车牌货车将原告贾某撞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负全部事故责任,故对原告贾某的合理损失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贾某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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