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诉讼获认定不足三成 建议警方建家事档案
一中院受理家暴诉讼情况分析 本网讯 近年来,随着部分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曝光,家暴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经调研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暴的情况较多,但法院最终认定比例却不足三成。 >>数据 琐事引发家暴占近八成 调研显示,2011至2013年,北京市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共计90件,其中有19件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占比21%,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暴的仅为5件,占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的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足27%。 在19件案件中,男方施暴17件,约占90%,其中男方父母及子女等参与施暴3件,女方施暴的案件数仅有2件。 关于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有15件,占前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的比例高达78.9%。因分割财产引发的有2件,因男方有外遇引发的案件有2件。 此外,上述19起案件中,有报警记录的只有5件。 >>探因 家暴案索赔遭遇“三难” 法官钟家正表示,家暴索赔难的原因有三:首先是取证难,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及家暴的突发性,对行为过程和损害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困难较大。此外,由于离婚诉讼与家暴行为往往相隔时间长,施暴方一般都不承认,也给举证造成困难。 第二,法院认定难,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并提交法院的证据主要是受伤照片、诊断材料等,有报警记录的较少,且均属间接证据。而病历等即便记载伤情系家暴所致,也因系伤者的陈述而使记载具有主观性,故法院难以认定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鉴于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案件比例不高,而且即便予以认定,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亦较低。 >>建议 公安机关建“家事档案” 钟家正指出,司法实践中,仍有个别法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担心认定存在家暴、判决赔偿易引起信访,因此对于家暴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认定均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 他建议,应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建立家事纠纷处理档案,记载详细的纠纷情况、邻居证词等内容,随时供当事人调阅,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法院对于依法认定存在较为严重家暴行为的,应同时将相关材料、法律文书等送达公安机关,形成联动处罚机制。 此外,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应有意识地收集、保存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便利。(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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