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关于烟草广告请先回答我三个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翻译成中文是全面禁止还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哪些情况下允许烟草广告?为什么我们不能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严以新委员向法律起草人员接连提问,会场讨论气氛愈加热烈。
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涉及多个社会关注热点: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进一步规范;明确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每处重要修改几乎都成为分组审议讨论的焦点。
委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此次审议中,方新委员特意带来了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英文版和中文版。在她看来,中文版的公约与英文版是有差别的,主要体现在两个词语上。英文版公约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全面”禁止,但中文版在翻译时,“广泛”替代了“全面”。
“既然我们签订了国际公约,还是应该遵守和执行。烟草广告后面有一个很长的利益链,但是再大的利益和人民的健康、尤其是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相比,还是应以后者为重。”在审议中,方新建议,要在广告法中明确写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此外,任茂东委员建议,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电视广告‘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还有更早的只宣传‘万宝路’、‘健’牌这些词语,广告的画面都很美,都没有出现‘烟’的字样,没有宣传烟草本身,但谁都知道它们是烟草的商标,知道它们在宣传什么,要干什么,这种宣传烟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任茂东委员说,不仅要禁止烟草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冯长根委员是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他介绍说,这十几年中,行政部门对人大代表反复呼吁的全面禁烟立法始终无动于衷。在他看来,核心问题是工商行政部门、税收部门和烟草总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转变思想。只要把限制烟草销售量作为目标,全面禁烟立法就不会有这么多困难。
媒体等应为广告真实性负责
“这次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医药、烟酒、房地产这些领域的广告活动规则进行了细化,加大了对虚假广告、垃圾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修订草案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和监管,但不够具体。”白志健委员说。
他说,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介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门槛低、传播快、受众广等特点;据统计,2013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未来几年甚至可能超过电视广告的收入;但是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显得比较薄弱,建议将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的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推手的现象,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专条或专款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谈到谁应当为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建议。
“目前关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还不够到位,所以就让厂家和经营单位打了擦边球”,全国人大代表王丽影认为,有些小地方的电视台让人睁开眼就能看见保健食品的产品广告,单纯罚款等力度不够,应该把这个责任追究到原有的生产厂家,或者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对广告法更好地执行起到一定的作用。
“除了广告主之外,参与广告活动的其他主体也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宜只强调广告主的责任,而且法律责任部分也有对其他主体对于广告真实性负责的相关规定。”闫小培委员建议,将草案提出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修改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草案规定明星须先用再代言
在广告界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未必使用过某种商品,却在广告中向人们推荐,未必接受过某种服务,却通过广告向人们细说这种服务的好。
这个群体包含了明星、公众人物,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名人明星代言的产品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代言人是否需要负责?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试图给这群人确立规范。广告荐证者作为一个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新概念被写入草案。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照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说法,广告荐证者以其知名度、声誉或者专业资格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提升了广告的认知度和可信度,也有可能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如果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其推荐、证明行为应当是不被允许的。所以,有必要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地位,设置并完善广告荐证者法律规范。
据了解,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在首都经贸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中国广告学术委员会常委杨同庆看来,公众人物以亲身体验的方式发布广告,实际上对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品质保证,必然要求其亲自使用过该商品或者接受过该服务才有话语权。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正是基于这个逻辑对广告荐证者作出了限制: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综合《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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