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急着“点赞”导游小费“合法化”
本网讯 近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并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草案中规定“旅游者自愿给予小费的,可以接受”,该条文一出引起广泛争议。(8月28日新华网)
被称作“敢于吃第一个螃蟹”的条例之所以受到热议,则缘于原本禁止的导游收取小费在河南的新条例中开始“合法化”。然而草案出台后褒贬各异。有观点认为,河南将小费合法化,是一种“大胆尝试与创新”,“是对服务者的一种肯定和尊重”。而也有人认为“小费”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最终将徒增旅游者负担。 争议焦点的根本在于小费合法化是否“合法”。我们首先看一下国家层面对于导游收取小费的相关规定。 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导游制服导游服务费用,第41条则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类似条款同见于1999年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2002年的《导游管理实施细则》。而“索取”和“可以接受”又有何区别?“索取”有讨取、要的意思,是主动为之;而“可以接受”则是在对方主动下的被动行为。主动与被动之间,正是合法与否的界限。如果对“索取”做狭义理解,河南的的新条例并不涉及违法问题。与此同时,如果禁止一切主动的给小费行为,也未免不近人情。 然而,导游收取小费的争议不仅在合法性的问题上,更多的则在于“自愿”与否以及小费与服务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原本“自愿”给予小费,能否变成“强制”?如果不交“小费”,导游的服务还能否“到位”? 虽然在法律层面,一旦出现强制现象,旅游消费者可以依法进行维权,但现实层面往往不尽如人意。导游的服务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虽然旅游景点固定,但讲解多少,是否令人满意,有时受到其自身“心情”的影响。如若将小费“合法化”,导游是否有可能以此为要挟,对于不给小费的游客减少“工作量”?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很多在外旅游者可能为得到较好的导游服务,即便不情愿也“不差钱”给导游小费。由此,原本主动的“自愿”很有可能演变为“被动的自愿”。 导游小费的“合法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导游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促进团游甚至是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但是导游收小费合法一旦确认,如何界定旅游消费者是否“自愿”?导游服务费和小费有何区别?怎样在难以取证的情况下保障消费者权益?后续问题接踵而至,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我们不能否认导游小费合法化的作用,但也必须警惕合法化之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希望看到导游的辛勤劳动得到回报、旅游市场愈加繁荣,当然更希望看到的是旅游消费者心甘情愿支付小费、在优质服务之下愉悦的身心和满意的笑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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