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尽早出台全国性法律 确定见义勇为"标准"
本网讯 8月11日,江苏徐州市民马正亮因为救两名女孩而受伤,被该市泉山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同是见义勇为,不久前在国外为救溺水同伴而身亡的成都男子孙川,却未获得当地官方认定,原因是“国外救人”、“救熟人”不符合四川省有关见义勇为的评定标准。
“见义勇为”还分地点和对象?孙川的事情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广泛关注与争议。明明是见义勇为却得不到官方认定,怎么办?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一方面,有关部门之所以不愿将“国外救人”认定为见义勇为,除了所依据的《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明文规定了属地申请原则外,可能主要是考虑到“国外救人”证据难以采集。另一方面,“救熟人”不应当成为拒绝认定见义勇为的理由。虽然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只要救的不是直系亲属,我认为应该就是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且证据充足,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获得官方认定,怎么办?姜明安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金,也可以向NGO、NPO之类的民间组织寻求救济或帮助。此外,还可以对受益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对有关部门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所有这些救济方式,前提都是证据充分。” “目前,对于职务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全国各地的规定也大相径庭。”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说,如果属于职务行为而又没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齐东文对民事救济的效果表示担忧。他认为,见义勇为者对受益者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却实施了救助行为,从道德上应该鼓励,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仅仅属于无因管理的性质。如果见义勇为者诉至法院,法院可能判令受益者给予一定补偿,但这显然不同于基于过错原则的赔偿,“可能完全不足以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相比于物质奖励或经济救助,很多见义勇为者可能更希望获得荣誉上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齐东文说,抛开各地五花八门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和奖励条件不谈,政府只要想认可他们,还有很多其他荣誉可以授予。 鉴于全国各地因评定“见义勇为”引发的争议频繁发生,姜明安呼吁尽早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他强调,这部法律一定要统一申请条件,实现“国家标准”;要确定认定主体,到底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要设计一套科学完整的程序,包括递交申请材料、审核、认定、作出决定、支付救助金等;要明确奖励标准,具体情况怎么奖励必须清清楚楚。
“可喜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将见义勇为纳入立法计划。”齐东文认为,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是社会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就我了解,明确见义勇为是法定义务的国家很少,但通过奖励、褒奖来肯定这一行为的国家较多。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尽量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他建议,除了规定对救助行为免责外,对于因不当救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适当减轻其责任。对于受益者的诬陷等行为,要规定惩罚措施。此外,很多国家都对缺乏一定能力去施救的人有规范,不赞同盲目施救,而是鼓励报警、找专业人士营救等,“这些都应在立法时考虑。”(肖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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