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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曾有四套身份证未被追刑责:警方涉徇私枉法

2014-08-04 12:14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日,有网友向人民网“人民热线”栏目反映,河南泰浦物流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群英拥有4套身份证,在迫于压力辞去区人大代表后两个月,又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王群英确实曾拥有4张身份证,其非法身份证是家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先后从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取得的,属行政违法。刑法专家则指出,我国公民只能拥有一个身份证,王群英已涉嫌犯罪,警方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

警方:王群英非法身份证不是通过伪造手段取得,不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特征

相关责任民警存在违规办理户口问题 被行政警告处分

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工作人员8月1日给记者发来一份相关文字材料,称是“当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材料显示,河南省公安厅督察总队组织核查,王群英非法拥有的身份证,是其家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先后从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取得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郸城县公安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审查,其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材料提及:《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指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王群英的四个身份证不是通过伪造手段取得、取得身份证后也没有对身份证的内容私自进行改变,不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特征。因此,王群英不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

郸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2013年12月17日将王群英的三个虚假户口注销。之后,郸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9日决定对为王群英办理身份证的张某(王群英舅父)行政拘留7日,对王群英罚款1000元。

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孙某、民警张某、郑某存在违规为王群英办理户口问题。孙某于2012年2月病故,两位民警被行政警告处分。

材料里没有提及上述三人违规为王群英办理虚假户口的原因。

刑法专家:非法身份证的办理者、使用者构成共同犯罪

警方只作行政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 未究刑责 涉嫌徇私枉法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指出,王群英有3个虚假户口本身已涉及犯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就包括使用。一个公民只能拥有一张身份证,无论是非法身份证的办理者还是使用者,都构成犯罪。即使是其家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王群英也难逃刑责。帮王群英办假户口的民警,也属于共同犯罪。

洪道德进一步指出,警方对明显构成犯罪的行为却不以犯罪论,涉嫌徇私枉法。根据《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王群英办理虚假户口的民警,如果为王群英办理户口的民警明知材料虚假而为其办理,且由此导致了重大损失,则渉嫌滥用职。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车浩指出,如果民警收受了王群英的贿赂,还涉及受贿、行贿罪。

我国曾有类似案例。2013年1月,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龚爱爱被曝出同时拥有四个户口。当年9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月,该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陕西靖边法院还宣判了与龚爱爱同日受审的另5名涉案民警,以伪造国家证件罪判处1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3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另有1名民警因在案发前主动注销其假户籍而免予刑事处罚。

王群英7月31日告诉记者,她已提出辞任政协委员的申请。

本网将继续关注报道此事。(记者赵艳红 实习生黄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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