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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农民房屋被拆 合法房本变一废纸

2014-08-02 21:39来源:网站原创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要闻提示』:最近来自三亚的一则消息引起关注,在这个美丽的海滨城市,居然上演着一出闹剧,农民辛苦盖起的新房,被政府执法部门强行拆掉。期间,没有任何一则为合法程序。从执法人员口头通知到房屋被拆,整个过程仅花20个小时,农民数年盖起的房屋在瞬间夷为平地。
 
   图片:现场拆迁人员、设备和被拆成的废墟和危房
 
一封投诉信道出真相
    请中央关注我们这里发生的事件,我们是祖祖辈辈生活在海南省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大恩组的5户村民,按国家规定,去年我们共同出资成立了农民合作社,在我们家宅基地上盖了房子。盖房时是通过村民小组逐级报建到村委会、镇政府及三亚市主管部门,合法建成。获得三亚市国土局、房管局、三亚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我们引来资金共同合作,发展养殖、种植、旅游、家庭宾馆等项目,现在合作社已把黑豚发展到我村各农户,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劳动,我们的小康梦刚看到一丝希望,噩梦就来了。2014年5月26日下午,大约5点钟来了几个人到我们村边路旁说:明天8点来这里拆房子,墙上写了“拆”字,第二天,不到8点来了几十辆车,有特警、公安干警、执法局、救护车、警车等共有300人左右,全村百姓全部出来,村民小组队长和一些村民对他们说:我们有房产证,属合法建筑为什么要拆?有一个领导气势汹汹来到我们面前说;“有本也没用,先拆后解决!”,眼看用挖土机把房子推到了,有个穿警服的人说:“不老实就抓人!”,我们村的里的一名妇女说:“我们有本为什么拆?这不是镇压老百姓吗?”,王明雄70多岁了,身体有病正在他自己建的房子里睡觉,去了几个执法人员将他从屋里抬到外面,强行拆除了他的房子,现在王明雄连气带吓病情加重,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政府知情 至今无回应
    接到举报,记者于近日前往三亚了解相关情况。调查发现,涉拆地点为少数民族聚集区,普遍生活比较困难,当地百姓靠一些农副产品和旅游旺季出去打工维持生计。激动的村名拿着带着国徽的《海南省三亚市集体土地房屋权证》说,“这是政府发的吧,保护我们的物权,可现今这本证书却变成一页废纸,没能保护我们的房子。中央在改善民生,可以这里呢?房子拆掉,让我们怎么民生?”。一位村民向记者说:“我们成立的合作社,建房为了养殖,这一下新房瞬间变成危房,变成废墟,而且有的村民还有贷款,下一步让大家怎么生计?”。
    为此,记者来到三亚市相关部门,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反馈。得到了“我们会给领导汇报”的口头答复。接着,记者又前去涉拆区域的基层政府,三亚市凤凰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一位同志向记者说明,知道这件事情,记者将相关资料反馈给该同志后并说明采访意图,该同志告诉记者,我们领导都不在,镇长、书记都外出公务不便接受采访。
而后记者将整理的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等途径送达给三亚市相关领导,至今无回应。
    而后记者将整理的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等途径送达给三亚市相关领导,至今无回应。
 
 图片:出动的警车、离开的执法人员和房产证
 

违法拆迁可能已经触犯相关法律
    首先强制拆除的部门对违建应依据程序是: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在文书上会告知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讼或复议申请时间和部门等内容,而且文书上要有执法单位的公章,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必须是两人以上,而且必须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直系亲属。
    强制拆除的部门应依据具体依据的法规是:《行政处罚法》和《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及按规定所要严格执行的程序,凤凰镇政府在本次强拆的行动中,程序错误,无法可依。
对遭遇违法拆除事件中,被拆农民的安置问题,物业补偿情况,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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