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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女子冒充姐姐骗取借款 公证审查不严输官司

2014-07-30 13:24来源:东方今报浏览:手机版
 【以假乱真,她把公证处给坑了!】

     本网讯  因赌欠债,新乡一女子以姐姐的名义借下10万高利贷,还抵押了姐姐的房产,并对抵押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结果,因为没能辨别出她拿的是假身份证,公证处输了官司。

  □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孙志平

  6年前,新乡人魏琴以房产作抵押,向梁宏借款10万,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来梁宏才发现,原来魏琴一直在冒用其姐姐的名义向他借款、签协议。魏琴因诈骗罪被判刑后,为要回借款,梁宏把公证处和房管局告了,认为他们没有尽到审查职责,才导致他遭受重大损失。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新乡市卫滨区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将为其过失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魏琴追偿。

  【事件】

  桃代李僵

  妹妹冒充姐姐借款10万元

  2008年6月,因还不上赌债,魏琴经人介绍认识了梁宏,向其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每个月1万元。为确保借款安全,梁宏要求魏琴以房产作抵押。

  虽然利息高得离谱,但急于拿到钱的魏琴仍答应了,她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和梁宏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

  不过,从认识梁宏开始,到签下抵押借款合同,魏琴都没有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是用了姐姐魏红的名字,就连抵押的房产也是姐姐魏红的。

  魏琴假冒的手段很低劣——她找人伪造了姐姐的身份证,身份证内容是姐姐的,但照片是她的。对此,姐姐魏红全然不知。

  【发展】

  追要借款

  公证处和房管局成被告

  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魏琴和梁宏一起到新乡市某公证处(简称“公证处”),对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

  “公证处在没有审查核对真正的借款人、抵押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及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信息的情况下出具了公证书。”梁宏称,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后,他和魏琴到当地房管局(简称“房管局”)对房屋抵押登记,房管局也没有认真审查核对抵押人及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真实信息,在魏琴假冒其姐姐魏红身份的情况下作了抵押登记。

  梁宏说,到借款利息和本金达到25万元时,魏琴再次以魏红的名义给他打了一张欠本金和利息共25万元的欠条。

  2010年2月,魏琴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10年半。

  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梁宏把公证处和房管局告到了法院,认为两家单位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因错误公证和登记行为,使其产生错误判断,把钱放心外借,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梁宏要求公证处和房管局赔偿他25万元。

  【审理】

  不能辨别伪造证件

  是不是公证处的错?

  公证处称,魏琴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证件与梁宏签订借款协议,并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伪造的证件不能辨别,不能说是公证处的错。

  此外,公证处还提出,魏红在2010年2月被判刑,梁宏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魏琴提供的身份证足以以假乱真。”房管局称,魏琴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登记机关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对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的申请材料仅仅是形式审查,无权也无义务对魏琴提供的身份证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机构不存在过错。”

  以案说法

  存在过失 公证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因此,公证处应当审查到场人员的身份,但公证处未严格审查,导致冒充魏红的人签字,从而使梁宏与魏琴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房产抵押部分无效,公证处的行为存在过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是由于魏琴的故意、公证处的过失,导致了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房管局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据此,卫滨区法院一审判决,公证处在借款合同约定的10万元借款范围内,对梁宏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证处在向梁宏进行赔偿后,可依法向魏琴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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