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案件判例 >

收银员改账目侵吞12万 不服一审判决只认六七万

2014-07-28 13:05来源:京华时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女收银员改账目侵吞12万 不服一审判决只认六七万

     本网讯  年轻女收银员张宁,利用职务便利在电脑中修改公司收银的账目,私自给货品打折入账侵占公司货款12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宁有期徒刑4年。
   
21岁的女子张宁,案发前是北京东用建材有限公司的收银员。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张宁利用在单位担任收银员的职务之便,采用销售货物后删除销售记录不入账、删改销售单据少记账及私自将货物售价打折入账的方法,将公司销售货款12万余元据为己有。之后,张宁被该单位控告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宁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她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单位对其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因此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张宁提出上诉,称自己仅仅侵占了公司六七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被害单位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进行的核实,能够证明张宁利用作为单位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删除系统中存储的销售单,修改系统中销售单的货物种类、价格、销售日期等方式侵吞了公司12万余元。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孙思娅)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