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评论 >

小偷吞食刀片莫成逃脱法律制裁的法宝

2014-07-26 12:49来源:四川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不法分子把吞食异物,当成逃避打击处理的“法宝”,这类惯犯也是困扰警方的一个难题。这次,湘潭扒手刘嘉文(化名)没辙了。39岁的刘嘉文是“资深”扒手。这两年,为逃避警方打击处理,他先后吞食了15块长约6厘米的刀片。今年5月,当刘嘉文在公交车上扒窃时,被岳塘警方逮了个正着。上周,刘嘉文体内已经全部生锈的15块刀片被全部取出。(7月25日《三湘都市报》)

  笔者曾经作为小报编辑记者、公安部门的行风监督员,多次采访有关部门,对于打击偷盗犯罪,公安部门遭遇最大的难题是,每当抓到小偷总是面临的老大难的头痛事——吞食刀片异物或撞墙等自演“苦肉计”。这类惯偷把自演“苦肉计”当成逃避法律打击的“法宝”,经常疯狂作案,一旦被抓,便如法炮制,采用“金蝉脱壳”“断尾术”来规避打击。

  警察遇到这类小偷常常是自叹没撤,只好放人了事。尤其是流串作案的小偷,是惯用的伎俩。不是警察不作为,而是警察很无奈。遇到吞食刀片异物等自残的小偷,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同时又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一旦小偷自残,公安部门要立即将小偷送去医院检查手术,经常这样做警察“陪不起”。本来警力有限,经费不足,小偷自残吞食刀片,一进医院的费用有公安部门垫付,长期以往,实在吃不消。警力耗不起,医疗经费付不起,所以就出现了“抓了放,放了抓”的“捉放曹”。公安部门也大叹苦经:“没有好办法”!

  为了逃避打击,不法分子便想出了吞食异物的方式,以增加公安机关的收治难度。按照法律规定,吞食异物后属于不宜羁押范围,公安机关往往只能采取保外就医等措施,这便成了他们逃避打击的“护身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才能立案。所以够不上立案的小偷就成了公安部门的麻烦。所以就有了“警察与小偷”的种种议论。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让不法分子的小偷“法宝”失灵,必须要有强硬的措施,一方面财政资金的投入保障,一方面公安部门应对那些屡教不改、妄图用吞食异物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决不能让其钻法律的空子,更不允许将这些人放虎归山,继续为非作歹,祸害百姓。公安机关在对其治疗,将身体内的异物排除后,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绝不手软。让逃避法律打击的“法宝”失灵。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