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唐慧女儿卖淫案"主犯今重审 专家:或可改判
本网讯 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将于今日8时30分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湖南高院原定于2014年7月17日10时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秦星强迫卖淫、组织卖淫一案,由于被害人于7月15日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提出需要阅卷、可能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向湖南高院申请延期开庭。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湖南高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开庭。 “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死刑未核准 发回重审 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之一的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年幼、身心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特点,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周军辉、秦星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致被害人患有生殖器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 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新证据或影响秦星是否立功认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对被告人秦星是否制止同监人员周某某自杀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及在场部分同监人员的辨认笔录等新证据,上述新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由于新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现已随案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湖南高院通过开庭审理进行核实。 秦星辩护律师:此案将审理一天 有证人上庭作证 昨天,记者联系了秦星的辩护律师徐天桥。徐律师告诉记者,此案将审理一天,而且将有证人上庭作证。“这个案件多次发回重审,一共有六个阶段,我代理了其中三个阶段。今天下午将召开庭前会议。其他的情况,我作为辩护人还不了解情况。”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此案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徐天桥就曾论及秦星“罪不至死”,唐慧家人为此一直将其追到法院门外。此事在永州律师圈迅速传开来。 专家认为:不应判死刑 或可改判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有以下情况,一是在终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时认为被告没有达到死刑情节,无需判决死刑。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法院发回的。三是“诉讼程序违法”,因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被发回的。 “受舆论和唐慧互动的影响,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坚持底线,判决背离了法律规定。”洪道德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强迫受害人卖淫达到了死刑情节,且被告人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影响上未达到罪大恶极,所以不应判死刑。 对于重审后的判决结果,洪道德认为,如果改判为无期徒刑,则可能是由于被告人秦星的立功表现得到了认定。他解释称:“死刑未被复核不意味着都会被改判为死缓。由于两位被告被发回重审,情节不同。如同达到死刑情节,那最终结果无差别。如未达到死刑情节,那么两位则相当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犯罪情节不同,在最终判决上理应有所差别。” 对此,作为“唐慧劳教案”的代理律师,甘元春表示,要尊重司法权威,对被告人秦星是否有立功行为事实有必要查清楚。“如果被告人有立功情节,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法定情节只有查清楚对当事人才公平。如果秦星没有立功情节而是伪造立功的话,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立功情节确实客观存在,则在查清楚后要给予认定,这对当事人来讲非常重要。”甘元春希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甘元春表示,此案历经数年,在现有制度下,尽早的判决可使当事人尽早获得减刑机会。他认为,案件不能过分拖延,及时判决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
- 新疆伊犁新源破获200余公斤毒品案 涉案4人被刑拘 07-30
- 离职经济补偿 10-13
- 侵犯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判例 11-08
- 新疆哈密警方打掉一特大贩、吸毒团伙人员11人 07-30
- 逃犯化名进厂打工 投保后死亡获补偿 02-07
- 以打架为由开除员工,员工获违法解除赔偿金 01-10
- 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04-04
- 夫妻吸毒产生幻觉驾车冲撞小学校园 双双获刑 06-24
- 受害人遭殴打强奸 被签买卖合同保证“能生育” 11-18
- 村支书私吞8万元买车 法庭上称对不起政府培养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