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宣判一起非婚生女抚养权案:生父母均享
本网讯 男女同居关系虽可自行解除,但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须得抚养。2014年7月21日,河南确山县法院对一起非婚生女抚养权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孙龙每月支付给李丽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
据悉,原告李丽和被告孙龙经人介绍于2007年在一起同居生活,2008年生育女儿,后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6月签订一份分手“协议书”。协议书写明女儿跟随李丽生活,孙龙支付抚养费。可是支付了一年的抚养费后,孙龙便不再支付母女二人生活费用,李丽遂将孙龙告上法庭。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丽和被告孙龙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但非婚生女儿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孙龙应当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如今,李丽与孙龙所生女儿经双方协议随原告李丽生活,确山县法院根据子女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由被告承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酌定为每月400元为宜。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确山县竹沟法庭庭长袁文举解释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袁文举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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