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将细化专利人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认定标准
本网讯 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意见稿明确专利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据介绍,意见稿还提出,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专利法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规定确定。 专利权人因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怎么计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意见稿对此专门予以细化,明确专利法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专利法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此外,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据介绍,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征求期为1个月。书面意见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专利司法解释)收,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zhuanliyijian@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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