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广洲受贿案维持原判 获刑5年2个月没收10万元
本网讯 收受他人钱物,利用职务便利,“关照”案件当事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原副局长梁广洲受贿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珠海市中院一审宣判后,近日,省高院对提出上诉的梁广洲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梁广洲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任职期间受贿30万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至2011年1月,梁广洲任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梁广洲分管治安大队、国保大队工作。 2008年11月,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五洞红岭石场(以下简称“红岭石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侦查,红岭石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逮捕。同年12月,红岭石场股东陈某甲、陈某乙找到江某某(江门市原纪委书记莫远航的司机),希望江某某帮忙找关系对红岭石场案件从轻处理,后江某某找到了时任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副局长的梁广洲。 江某某先后送给梁广洲现金人民币30万元,希望梁广洲帮忙将已经被逮捕的黄某某等人办理取保候审,并对红岭石场的处罚降到最低,梁广洲等表示会尽量帮忙。 2011年8月23日,梁广洲向江门市监察局上缴赃款30万元。同年12月27日,梁广洲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归案后对其接受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两次收受红岭石场股东陈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江某某代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广洲受贿一案于去年4月24日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广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但念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主动退清赃款,属于自首,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查扣在案的受贿款项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此,梁广洲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虽然收受了贿款,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干扰红岭石场案件的办理,且在发现江某某贿送的款项后,多次试图向江某某退回,因未找到江某某而没有退成。梁广洲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梁广洲受贿30万元,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根据梁广洲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退清赃款的情节对其在下一量刑档次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李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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