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500转刑拘第一案"本可避免
本网讯 “全国500转刑拘第一案”有新进展,《北京青年报》等媒体10日报道,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和提起行政诉讼两案10日、11日先后进行质证、开庭。是非曲直有待法院依法“定夺”,但此案折射出的一些执法中的问题值得先说一说。最关键的,如果执法精准性、规范化做到位,类似的事情本可避免。
2013年9月12日,甘肃省张家川县发生一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少年杨某因发微博质疑死因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就在此前两天,2013年9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诽谤信息被转发评论累计达500次可判刑。因此,此案立案后被称为“全国500转刑拘第一案”。杨某代理律师向媒体透露,杨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0日在天水市中院开庭质证,起诉违法行政拘留案11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开庭审理。 精准贯彻法律是正确执法办案的关键,这一点对于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尤为重要。属于未成年人的杨某,其发帖行为是否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寻衅滋事的处理规定?是否应该刑拘?答案已经不言而喻。2013年9月下旬,甘肃省公安厅会同天水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杨某改为行政拘留。如果办案机关当时能够依法精准考量法律规定、规范执法,何来这样尴尬的自我否定? 杨某申请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有没有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的情形。就此,杨某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后来改成行政拘留,但刑事拘留已经对当事人生效,应该作出赔偿。而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先刑拘然后行政拘留,已经构成对当事人的双重处罚,行政拘留也可能违法。对于法院如何认定笔者不做评论,这需要法官精准考量。 此案请求赔偿的数额也备受关注。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既然申请赔偿,杨某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诉求,只提出7元的国家赔偿请求?法院对此如何处理,还是考验法律执行的精准性。 提高执法的精准性,需要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案件中更要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完善的机制确保精确执法。做到这两点,办案自我否定的尴尬自然成为小概率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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