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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赌球讨30万赌债被法院驳回 移交公安部处理

2014-07-12 18:43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曾是足球运动员的郑先生因赌球欠了上级庄家任先生30万元赌债,任先生将郑先生告上法庭讨债,郑先生以赌球违法为由拒绝还债。昨日上午,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债主任先生的上诉,并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郑先生虽然不用还钱,却面临被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情

讨要赌债30万

二审法院驳回起诉

2013年11月,任先生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任某与郑先生系朋友关系,去年3月3日郑先生向任先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3日至2013年3月11日,以上借款到期后郑先生至今未还,任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先生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讨要赌球赌债30万 一审胜诉

郑先生在一审中称,郑先生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任先生,在任先生的引诱下加入了其做庄的非法赌球活动,涉案债务是郑先生的非法债务,借条是郑先生本人出具的,因赌球欠任先生17万元的赌债,2012年10月份向其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另外郑先生已经通过中间人李某偿还了17万元,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故不同意任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任先生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郑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郑先生虽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因赌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郑某对此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辩称,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郑先生还辩称其所欠的款项应为17万元,且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但是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辩称,该院亦不予采信。

欠赌资者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郑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郑先生补充提交若干证据。其中,证人李某于2014年6月19日出庭作证,说任先生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李某知道任先生开设球庄,郑先生想赌球,就介绍二人认识,后二人自行联系赌球事宜。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郑先生电话联系李某称因赌球欠任某赌债17万元,任先生要求郑某出具30万元借条,李某出面协商此事,后郑先生给李某18万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员工李某、周某套现后还给任先生。公司员工周某作为证人也出庭作证了支票套现的相关情况。开庭审理中,郑先生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录音和录像中,任先生催郑先生偿还赌债,郑先生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可是金额太高,可否宽限。在郑先生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先生对郑先生的妻子进行威胁。

二审法院驳回起诉 认为该案有犯罪嫌疑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郑先生申请,一中院法官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郑先生举报任先生开设球庄的报案询问笔录,一中院法官还到银行,调取了郑先生与任先生进行资金往来的明细,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任先生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的频繁资金往来,任先生称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条。

郑先生在开庭中也陈述了其通过任先生进行网络赌球的过程:“任某先给我一个用户名和密码,最高赌博额度是5万元,如果没有超过5万元赌博额度的,双方就是每周一结算上周的输赢情况。我在每次下注时候都是虚拟的款项,只是在结算的时候再计算输赢。每个盘口的赔率不同,比如赔率是0.78,那我下注10000元,则即使赢了我也只能获得7800元,只要我下注,任某就会从下注的款项中按照比例抽取利益。”

一中院在开庭后宣判,合议庭认为:任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郑先生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郑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法院调取了郑先生、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郑先生与任先生的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综合本案现有证据,该案存在犯罪嫌疑,裁定驳回任先生对郑先生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释法

案件为何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甄洁莹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

本案中,一中院法官经郑先生申请,分别前往派出所和银行,调取相关询问笔录及郑先生与任先生资金往来明细,明细显示双方资金往来频繁。郑先生虽然出具了借条给任先生,但综合询问笔录、证人李某等证言及资金明细,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赌债是非法债务 一旦认定可不还

甄洁莹庭长表示,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赌债是非法债务、无效债务,“债权人”当然不具有请求权和诉权。

“从本案看,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确属赌球,那么即使郑先生确实欠任先生相应的赌债,任先生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先生归还相应的赌债。”

当事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称,如果任先生确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赌客投注,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如果事实如郑先生所述,其赌球的行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赌博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网络赌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内存

赌球和足彩相似

但本质截然不同

时值世界杯期间,网络足彩受到广大球迷的追捧。足球彩票与赌球均具有投机性和风险性,但足彩和赌球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据市一中院刑事审判庭刘用印法官介绍,二者虽相似,但本质上截然不同。

足球彩票的发行和运作是在政府统一安排、管理和监督之下开展的博彩业经营,我国现行立法也赋予了包括足球竞彩在内的彩票以公认的合法性。

刘用印法官表示,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网络赌球通常以类似传销模式运行。”一般有“庄家—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6个层级。

法官称,参与网络赌球的会员基本上是“十赌九输”,又存在翻盘的侥幸心理,最终往往落得倾家荡产的境地。“广大球迷朋友一定不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球,有关场所的经营业主也不要纵容赌博,更不要开‘盘口’、做‘庄家’,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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