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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保护需揭开“技术创新”面纱

2014-07-05 13:20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锐观点

  本网讯  在面对侵权质疑时,一些互联网企业往往以“技术创新而非侵权”作为回应。然而,在新媒体版权特征里,版权保护的核心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未改变。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而言,当务之急是要把技术问题解剖清楚,揭开“技术创新”面纱,还原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本来面目,然后再从传统的法律概念中选择适用

  □法制网记者范传贵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乐视网起诉iCNTV与小米盒子盗播《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10部影视作品的诉讼结果,乐视网胜诉,小米盒子承担盗播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

  几乎同时,备受瞩目的快播涉嫌盗版侵权案也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6亿元。

  一场诉讼、一个处罚,再加上已经沸沸扬扬的“今日头条”版权争议,在刚刚过去的6月,互联网版权问题成为最热的话题之一。

  同样在6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启动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此次“剑网行动”把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引发了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些行业人士呼吁,互联网发展会带来各种新技术,网络应用新秀将层出不穷,但技术的发展不应带来版权保护的恶化。如果版权保护得不到传媒业者、公众、投资方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更多侵权公司将会“野蛮生长”,最终将导致真正的内容生产者无法生存,进而影响广大用户。

  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盗版行为往往披上新技术、新模式的外衣。如何揭开技术面纱,还原法律语境下的版权问题,将是相关法律工作者共同面临的问题。

  新技术冲击传统版权保护

  2000年3月,在美国在线(AOL)工作的Justin Frankel与另一名工程师Tom Pepper,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全世界第一个P2P(Peer-to-Peer,点对点)架构的档案交换软件Gnutella的原始码。

  5年后,当年因为泡沫经济而未引起广泛关注的P2P,却俨然成为音乐、电影、游戏免费下载的代名词。

  在P2P技术下,不需要经过中继设备就能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共享存储于本地的文件和数据,所有用户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真正消除了中间商。

  然而,这种技术却冲破了传统著作权体系公有领域与私有领域的界限,带来了日益剧烈和复杂的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终端用户之间的权利冲突,动摇和模糊了传统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基点,也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冲击与挑战。

  2006年4月,被称为“中国P2P第一案”的上海步升音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公司、北京舶盛舫安公司侵权一案正式开庭,一审法院判定舶盛舫安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对网络用户利用酷乐软件传播涉案53首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后数年,P2P侵权诉讼不断,成为新技术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典型代表。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刘政长期关注P2P侵权案件,他说:“这种共享技术大大方便了作品的传播,而且完全实现免费和海量信息传播,但对版权保护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他向记者举了一个美国的案例:一个小姑娘下载了几百首MP3歌曲,唱片协会起诉她时,她的律师回应说这种信息共享是一种合理使用。但控方律师告诉她,她将几百首歌曲下载后存在电脑里,P2P软件让这些歌曲实现了对他人分享,这已经不是一种合理使用。

  与P2P软件野蛮发展的同时,更多由于技术创新而引发的版权问题也开始出现。

  “比如像‘今日头条’这样的聚合平台,它的用户体验很好,但它不产生任何内容,它的生命力来自于别人提供的产品。当聚合平台上的内容完全可以替代原产品平台时,就没有人去关注产品源头了。这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刘政说。

  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主席王野霏早年曾撰文指出,著作权法是一部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始终在努力地寻找其中的平衡点,使得其强制力既能妥帖地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又不至于过分限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而新技术的发展总是试图打破这种平衡。”王野霏在文中写道,“当一种技术发展到足以威胁权利人本应得到的利益时,法律就要对使用这种技术的人进行约束和规范,逼迫他们将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利益交还给他们,以使得著作权人失衡的心得到温暖。”

  技术特征带来法律困惑

  今年3月26日,深圳市场监管局对快播公司正式立案调查。此时,快播公司“巧妙”地通过技术手段,在开发、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多款产品中,对盗版影视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推荐,通过其产品“云帆搜索”定向提供盗版内容,让盗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

  类似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面对侵权质疑时,一些互联网企业往往以这是“技术创新而非侵权”作为回应。

  刘政曾与大量互联网技术人员做过交流。他发现,对于技术人员而言,技术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是最重要的,而新技术对于提供作品的便利和廉价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法律人和技术人之间的理念差异,将是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机制的一个缺口。”刘政说。

  技术上的门槛也给执法部门带来了不少麻烦。

  王野霏早年在研究P2P侵权案件时就已注意到这一问题:“我们发现,在这些案件当中,尚无一起是因为非法提供链接下载服务而受到追究的,这与目前网络上大肆流行的侵权链接下载的现实极不相称。”

  王野霏坦言,之所以有这种疑虑,源于执法人员有一种误解,即新技术难以套用现有法律。

  刘政也留意到这种技术鸿沟。在去年参与打击利用P2P技术的盗版小网站时,刘政与技术工程师一起工作了近6个月时间,他说:“我需要把包括P2P服务器的建设、CDN的运行、整个小网站的建站程序和模式等技术问题搞清楚,然后将这些技术流程变成法律事实,向司法机关阐述,希望司法机关如我一样对技术问题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认识。”

  “我们所接触到的司法人员,没有人会对法律问题迟疑,但他们大多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事实认定产生疑虑。”刘政说。

  版权保护核心不会改变

  在接触了大量案例后,刘政认为,在新媒体版权特征里,作品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不管是数字化还是传统的纸张、图片,版权保护的核心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实都没有改变。

  “这个核心就是对作者赋予专有权利,控制他人禁止实施特定行为。这个核心昨天没有改变,我想未来也不会改变,著作权法的生命力在互联网时代同样可以非常强大。”刘政说。

  他介绍,以前,著作权法考虑的核心利益就是复制发行,复制是产生复制件的行为,发行是出售复制件获利的行为,任何一个作品想在传统媒体中获利,必须有发行的步骤。

  而在网络环境下,我国增设了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恰恰是对复制发行权的新的解释方式,继续保护着作品在互联网领域的复制和发行行为。

  “所以我认为版权人在新媒体时代不需要太紧张,因为你的权利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刘政说。

  知识产权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者刘晓春也对记者表示:“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它其实已经有了成形的框架概念。比如P2P技术,只要将技术外衣分解,它的侵权是很明显的。”

  刘晓春认为,对于司法机关和律师而言,当务之急是要把技术问题解剖清楚,揭开技术的面纱,还原技术以及商业模式的本来面目,然后再从传统的法律概念中选择适用。

  刘晓春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从互联网竞争的风气和文化入手。

  “很多案例从常识来判断就知道是占人家便宜的,所以法律问题固然有很多挑战,但核心问题还是互联网企业要高端大气一点,赚钱固然重要,但必须要受人尊重。”刘晓春说,这需要完善互联网文化建设和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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