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让减刑、假释玩不了猫腻
本网讯 据媒体报道,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与此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这条信息,凸显了法律监督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重要性。 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那些轰动性的刑事案件,当前的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过程、检察机关的公诉过程,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社会公众的普遍感觉是,当法官敲响法锤,宣告一个公正的判决时,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治的目标就实现了。这样的看法其实是不准确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哪怕是终审判决,也不意味着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刑事判决之后的刑罚执行过程,与之前的侦查、起诉、审理、判决过程同等重要。如果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刑事处罚得不到严格执行,就意味着刑事责任没有得到严格追究。如果刑罚的执行打了折扣,其实就是法治打了折扣。 判决书认定的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譬如,如果判决书认定了十年有期徒刑,就意味着服刑人员应当在监狱里待十年。这是一个基本准则,也是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必然结果。但是,在刑罚理论、刑罚制度与刑罚实践中,为了挽救服刑人员,为了激励服刑人员认真改造,又设置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根据这种变更执行制度,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制度体现了刑事法律的宽严相济,也体现了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精神指向。 但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同样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从而导致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种情况,不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执行,而是对这种制度的冲击。 一方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但不能起到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作用,而且还会打击众多服刑人员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因为,其他的服刑人员会发现,那些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并不是由于他们在自我改造方面做得更好,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甚至是非法的原因。 另一方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与刑罚变更执行中的受贿、渎职具有紧密的联系。只要出现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大致可以推定,刑罚执行机构中的某些人可能涉嫌受贿或渎职。上述新闻在提到检察机关“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的同时,马上又说:“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就已经说明了违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受贿或渎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纠正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涉嫌犯罪的刑罚执行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有助于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严肃性,有助于把正义运送到刑事司法过程的最后一站。▲(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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