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正义”旗号下的干扰司法
本网讯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是一起发生在2006年的强迫幼女卖淫案,8年来,此案历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最终走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殿堂,结果是再一次发回重审,启动了新一轮的审判程序。更特别的是,由此案还派生出了一系列子案件,唐慧被判劳动教养案、唐慧诉永州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以及秦星在监狱是否有立功表现疑案等。可以说,这是一个有资格载入中国司法史册的案件,它带着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独特的烙印,也必然会给中国司法留下无尽思考。 也许现在就对案件作出评价还为时尚早,但是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却是一个重要节点,案件中两名主犯没有被最高法核准死刑,给我们观察这个案件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独立审判,是司法天然的品格,只有排除各种干扰,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终极目标。在实践中,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主要来自两个层面:一个是官方的,即权力的干扰;一个是民间的,即以舆论、上书、信访、缠诉等方式对司法施压,以达到影响审判的目的。 对于来自权力的干扰,由于饱受诟病,人们始终保持着高度警惕,努力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的方式排除权力对司法的干扰。正在进行的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其意就在于此。但是对于来自民间的干扰,人们却没有那么高的敏感性,而且由于这种干扰是借助舆论的力量,打着所谓“正义”“人性”的旗号进行,所以人们对它的认识也不一致,至今还有人分不清监督与干扰的区别。因此,很多时候来自民间对司法的干扰要远比来自官方的干扰高调得多。 此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民间干扰司法的案件。首先是上访对司法造成了压力。一个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却罕见地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不能不说与受害人家属持续不断到中央、地方人大、党委政法委、公检法等部门上访有直接关系。家属上访的要求中包括了对7名被告人判处死刑,虽然这个要求是基于受害人家属的义愤,但明显不合理,让人无法接受。从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内容也可以看到,对案件中两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家属以此为由,反复上访,向司法机关施压,的确有干扰司法之嫌。 类似事情并不只此一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受害人家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以各种方式威胁、搅闹司法机关,要求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判案现象并不鲜见,甚至有司法机关不堪压力,最终造成冤错案悲剧。 此案中民间对司法的干扰并不止于受害人家属的上访,还有一部分压力来自于舆论。不可否认,此案中有很多情节碰触到了舆论的敏感点。年仅10岁的幼女被逼卖淫,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伤害;个别公安民警面对重大刑事案件反应冷漠、不作为;地方公安机关面对受害人家属上访滥用权力、不当作为,这些都刺激着舆论不断升级,使一些舆论监督在“维护正义”的旗号下矮化成了舆论审判。舆论监督必须适度,不能越权,更不能越界。那些理应由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就要交给司法机关行使,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是舆论的边界。逾越法律的边界会让监督司法沦为干扰司法。 来自民间的对司法的干扰往往集中体现在情与法之间,这里的“情”并不是感情而是情绪。我们说“法不容情”,不是说法律不讲感情,而是说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从它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承担了克制人类“情绪化邪恶”的责任。真理再多走一步就是谬误。罚当其罪、罪罚相当是法治的原则,突破了这一原则,公平正义也会成为恶行的借口。 司法的尊严来自公正独立的品格,司法既不能媚权,也不能媚俗。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结果体现了依法公正司法的法治精神,同时也表明,中国的司法制度正在努力排除各种干扰,逐渐走向成熟。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有来自官方的,也有来自民间的打着“正义”旗号的干扰,而这样的干扰在当前中国的舆论环境下,同样值得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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