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两基层干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
本网讯 “听说了吗?华舍街道的领导因为给派出所的人发奖金被追责了!” “不会吧?!”“以前不也是这么发的吗?”……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这一消息引起了干部群众的持续热议。 原来,今年3月,柯桥区华舍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决定按往年“惯例”,给街道派出所所长和教导员“补发”2013年度奖金2.7万元。区纪委、监察局通过电子监察平台监察到此事后,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责成相关人员退还奖金,并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华舍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了约谈;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了街道纪工委书记。 街道党工委书记该被约谈吗? 有人认为,给基层站所发放补贴、慰问金是多年来形成的“惯例”,不是华舍街道的首创,目的也是为了激励基层站所干部更好地工作;况且,在决策时,街道党工委书记没有搞“一言堂”,而是开会研究,为什么还要被约谈呢? 对此,绍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傅祖民表示,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就要受到追究。华舍街道党工委不仅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抓在手上,还作出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决定,因此,柯桥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对华舍街道的第一责任人进行了约谈。 “现实中,对一些所谓‘惯例’,部分一把手不愿碰,说到底还是个人的得失心太重,该作为时不想作为,该亮剑时不敢亮剑。”柯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金水法说,区纪委对华舍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约谈,目的就是为了倒逼全区各级党组织及其一把手落实好主体责任。 记者了解到,前些年柯桥区的镇(街)确实有向辖区内的基层站所发放补贴、慰问金的“惯例”。为此,今年1月,柯桥区纪委、监察局特地编发了一期“纪委提醒您”的资料,提醒全区各单位切实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时纠正这些“惯例”。 街道纪工委书记该被通报批评吗? 被通报批评的华舍街道纪工委书记一开始感觉有点“冤”。他认为,这项议题不是自己提出的,事先没有征求自己的意见,结论也是由党工委集体作出的,而且这种“惯例”已经执行了多年,为什么偏偏是自己被通报批评? “纪委作为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履行好监督职责责无旁贷,作为纪委书记,更要善于监督、敢于红脸、勇于纠错。”傅祖民说,华舍街道纪工委书记在参与决策讨论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事后又不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属于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因此,柯桥区对他进行了通报批评。“这也释放了一个信号,就是纪委书记在其位就要谋其职、尽其责,监督不力就是失职,就要受到追究。” 街道其他分管领导是否也有相应责任? 有人质疑,党委落实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人人有责,分管政法或财务的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在这起事件中,是否也要负相应的责任,是不是也要被追责。 对此,傅祖民表示,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绍兴市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以“工作报告书”的形式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从华舍街道的案例看,不是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主要是街道党工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因此,其他分管领导不宜再被追究责任。 决策时该由纪委书记把关吗? 事件发生后,柯桥区个别干部中出现了一种声音,认为今后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让纪委书记把关,这样就不会有问题了,即使有问题也是纪委书记没有把好关。 “党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事先确定议题,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把好关,讨论过程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个班子成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末位表态,一人一票,人人平等。”傅祖民说,在党委集体决策时,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要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敢于发表意见,但绝不能简单地把“一人意见”变成“一票否决”。事后,纪委书记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对班子违反规定的决策要及时上报上级纪委。(记者 李志勇 通讯员 宋秀坤 何映红) 专家点评:落实责任要有实在依托 柯桥区的做法具有一定典型性,可以说是近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者实行追责的一个典型事例。 柯桥区的做法,主要有两点可取之处:一是责任追究及时到位,“两个责任”要求落到实处。该区综合运用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提升了“两个责任”的权威性。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在全区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切实发挥了威慑力。特别是对街道纪工委书记的追责,让人们看到,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纪检监察机关不应成为一种摆设,而应履职尽责,对承担的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否则,出现问题同样要被追究责任。 二是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制度中,该区把握中央精神,对不合理、不合规的“惯例”和“做法”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编制专门的指导手册,对政策内容进行宣传教育。该区把作风建设纳入“两个责任”体系,并作为一项核心责任内容,让作风建设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让“两个责任”有了实实在在的工作依托。 当然,亦有值得商榷之处: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柯桥区除对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约谈,对街道纪工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街道领导班子似应追究集体责任,对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似应追究重要领导责任。 |
- 上一篇:“我们的摇号岁月”
- 下一篇:一场“私人订制”式高考意义何在?
- 中教评论:“弃北大读技校”点赞之余当深思 11-19
- 中青报:保护举报者就是保护反腐锐气 09-05
- 多地“零首付”购房推陈出新 专家: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06-04
- 别让单独两孩办证变成“瞎折腾” 10-24
- 让工匠精神成为人人向往的精神追求 05-03
- 评论:超市抽奖奖宝马,有钱就能任性? 12-26
- 破除“中国式求人”需让法律成为共同信仰 01-22
- 谨防权力型房托干扰新型城镇化 07-23
- [光明日报]孩子在危险运动中更应得到最大保护 12-06
- 检察日报:黄某嫖娼事件中的大众狂欢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