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分文未得仍被判拘役5个月罚款一千元
本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金永南 陈燕 男子入室行窃,由于被主人及时发现,遂夺门而逃,分文未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朱某系江苏省淮安市人,在南通市港闸区打工为生。2014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慎修村被害人秦某家,采取撞、踹门的方式入室,欲行盗窃。当其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秦某发现,朱某夺门而逃。秦某追赶之下,朱某慌不择路,脱下外套,跳入河中逃跑。 逃跑途中,朱某寒冷难耐,至附近村民家中谎称跌入河中,借得一套内衣换上。村民见其形迹可疑而报警,朱某于当日16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清点,被告人朱某未窃得财物。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居民住宅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规定盗窃罪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五种方式。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原刑法规定“入户盗窃”,需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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