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部委法典 >

工商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内容拟分两类

2014-06-06 18:13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备受外界关注的具体包括哪些公式内容,意见稿拟明确主要为两类,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根据该意见稿,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意见稿同时明确,公示内容应当删除商业秘密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对此,意见稿第七条专门规定:各级工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但是,为了防止该条规定被滥用,意见稿也做了补充说明:各级工商机关因本规定第七条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在公式范围上,意见稿拟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将各类型行政处罚案件全面进行公示。

  在公示程序上,意见稿拟明确,工商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

  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异地案件的处理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送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其进行公示。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意见稿拟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情形的,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再公示。

  为了监督保障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到位,意见稿拟规定: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履行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职责。要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要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要加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意见稿同时强调,对不履行信息公示职责、不及时公示或者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