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盘点邪教组织三宗罪:歪理邪说诱使教众仇视社会
本网讯 ●“邪教”对个人安全的危害,表现很清楚,主要是残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邪教”对社会的破坏,是把他们的理念、秩序、纪律、权威、组织都置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公共秩序、法律、政府和各种团体之上,对法律肆意破坏和践踏。 ●“邪教”组织敌对政府,敌对国家,对国家安全构成了潜在的或现实的危害。 访谈嘉宾: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邪教”的歪理邪说诱使教众仇视社会 1、新京报:从法律层面看,“邪教”组织如何定性? 王世洲:从目前的情况看,邪教已经很猖狂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什么叫做“邪教”,各国的说法也不太一样,但有一点得到普遍的认可,就是利用宗教学说,或类似于宗教的学说,来危害人权,破坏社会秩序,是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色彩的非法组织。 2、新京报:“邪教”组织有哪些特征? 王世洲:主要的组织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教主崇拜,主张对教主的绝对崇拜或神化崇拜,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教众进行精神控制,以此摧残教徒的意志,最终完全无条件地听命于教主。 另一个就是非法特征,“邪教”组织具备法律禁止的基本条件。 3、新京报:“法律禁止的基本条件”怎么解释? 王世洲:我认为主要表现在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方面。 从被动的意义上讲,就是对教众进行控制时所使用的异端邪说,让教众仇视现实的社会秩序,经常导致教众消极遁世,消极厌世,还容易导致大规模的厌世自杀。 从主动的意义上讲,“邪教”的歪理邪说很容易诱使教众仇视社会,藐视法律法规,从而走上组织犯罪活动,进行反社会、反政府的道路。同时,“邪教”组织利用歪理邪说攫取金钱。 这些,在本质上,与其他犯罪没有太大区别。 “邪教”组织要求崇拜的教主是现世的人 4、新京报:对于公众来说,“邪教”组织总有某种神秘色彩,并因此带来一些恐惧心理,为什么会有这种神秘色彩? 王世洲:“邪教”组织的社会危险性,还表现在对外是封闭的,对内是教主至上的,这样就有了封闭性、诡秘性和结社性的特点。所以,“邪教”组织是一种秘密结社。 5、新京报:既然“邪教”组织利用宗教学说,那么和正常的宗教有什么区别? 王世洲:在偶像崇拜方面,“邪教”组织要求崇拜的教主是现世的人,同时把现世的人神化为现世的神,这是和正常宗教中的偶像崇拜最大的区别。
在组织体系方面,“邪教”组织都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等级森严,并且实行的是强制洗脑、各级管制的残酷统治。而正常的宗教往往没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并且教徒之间是平等的。 王世洲:是,在终极追求方面,“邪教”组织没有终极追求,常见的是以实用主义的个人利益为目标,教徒也大多抱着实用的目的,比如所谓“为了家人安好”“强身健体”“特异功能”之类。这样一来,组织者可以借机敛财。 而正常的宗教是倡导信徒排除物欲,排除外界的物质刺激和诱惑,将此作为最高目标,从而超越自我,达到精神超脱和境界升华。正常的宗教是教育信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并且它的戒律大多和世俗的道德、法律是相吻合的。 在社会功能方面,“邪教”组织总是把人引向道德沦丧的、愚昧混沌的状态中,而宗教总是积极地把人的思想行为引向文明社会的道德之中,这是“邪教”组织和宗教最重要的分水岭。 “邪教”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 7、新京报:“邪教”组织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哪? 王世洲:根据我国的法律,“邪教”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这个说法一般是被承认的,所以“邪教”组织的危害性,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对个人安全,一个是对社会安全,一个是对国家安全。 8、新京报:对个人安全都有哪些危害? 王世洲:“邪教”组织对个人安全的危害,表现很清楚,主要是残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一般来说首先是把残忍的手段肆意伤害信徒和反对邪教的人,就以此次山东招远的事件为例,就是因为索要手机号码,对方不给,所以对于反对自己的人往往就会采取残忍的手段来伤害乃至杀害。 “邪教”组织的教主,一般往往都说自己有特别神异的能力和灵验的方法来保护信徒,这样就巧妙地剥夺了信徒维护自身健康和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当然,还包括利用各种手段强奸妇女等。 同时,危害性还表现,一方面是对信徒的人身控制,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权。另一方面,剥夺组织成员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用形形色色的歪理邪说,对信徒进行心理控制和洗脑,让他们成为邪教的精神俘虏,改变信徒原有的人生观,改变传统的社会公德,让信徒对家庭丧失基本的责任感,丧失对事业的进取心和追求,产生精神颓废,意志消沉,在精神层面成为一个“废人”,从而成为对教主言听计从的精神附属品。 由此,还带有对个人财产的侵害,教主千方百计欺骗教徒,让教徒心甘情愿把钱财都交给“组织”,并美其名曰“奉献”。 9、新京报:对社会安全的危害呢? 王世洲:“邪教”组织的产生,本身就是以反对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为基础的,然后对现实社会持否定态度,并认为人类社会已经堕落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需要他们来拯救。因此,他们把自己的理念、秩序、纪律、权威、组织都置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公共秩序、法律、政府和各种团体之上,对法律是肆意破坏和践踏,而对邪教的批评者、揭露者、反对者,轻则进行人身攻击,重则加以残害。严重者还会制造事端,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秩序,有时还会胁迫教徒集体自杀。 10、新京报:记得你几年前曾出版过《危害国家安全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作为国内唯一从国家安全层面探讨邪教的专著,其实也是把邪教组织的危害性提升到国家安全层面,对吧? 王世洲:对,“邪教”组织往往容易成为境外反华势力的利用工具,或者说是敌对势力的打手,二者相互勾结,在历史上都有这种例子。比如反动会道门,就曾被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所利用。 作为境外反华势力在境内的代言人,“邪教”组织敌对政府,敌对国家,对国家安全构成了潜在的或现实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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