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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避开欺诈“收获”信任

2014-06-03 13:11来源:大众网-农村大众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案例一:二手房交易。2013年6月,进城务工农民刘某通过中介介绍想买下王女士的一套旧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付房屋钥匙和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但当双方签完协议、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房屋过户手续至少需要20天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担心如果将购房款交给卖方,万一过户手续办不成怎么办?而王女士也担心,如果变更了产权登记,购房者不及时给付购房款怎么办?带着这些疑问,双方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在公证员的指点下,他们在购房合同中又添加了如下补充条款:“买方先将购房款45万元提存于公证处,待相关手续办结后,双方共同提取款项交付卖方”。最后,通过公证处的提存公证,双方顺利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案例二:产品供求合同。2013年9月,张某欲求购某公司一批太阳能光伏板修建温室大棚。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张某坚持货到付款,供方则坚持款到发货,双方因此争执不休,共同来到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承办公证员经审查,建议双方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履行合同。合同修改后,张某依据合同约定,在签约当日即将20万元的货款汇至公证处专用账户。10多天后,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品运抵购货方,并依约提取货款。至此,困扰当事人达1个月之久的难题顺利解决。

  案例三:果品购销合同。2013年3月,果树种植专业户老王与某果品公司拟订立苹果购销合同。由于双方以往业务往来较少,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为“先付款”还是“先发货”产生分歧。鉴于此,双方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了业务咨询。当公证员了解到双方都有促成生意的诚意后,建议他们在购销合同中进一步明确了下列约定:由购货方将货款事先提存,由公证处书面通知供货方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购货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公证处将款项给付供货方。如果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则公证处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决定货款的归属。合同签订后,公证处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提存公证,从根本上解决了分歧的焦点,使双方的购销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点评:在非诉讼领域,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所谓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就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或信用意识淡薄,或存心欺诈,往往使经济往来陷入困境,合同无法履行。公证机构通过把债之标的物(货款、物品)提存到指定账户或地点,将债务和债之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进行转移,可以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顺利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临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司法部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该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以上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权益的同等保护。上述几个案例,就是在对合同条款发生分歧,当事人担心遭受欺诈的情况下,通过办理提存公证,保证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了双赢效果。

  另外,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对于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一般不建议进行提存。所谓不适于提存,是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值不成正比例,也不适于提存。

  当事人在申办提存公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债之依据。如合同、契约、协议、借据等;3、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怠于受领债务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证明。4、交付提存标的物。提存货币的可采用转账、汇款等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标的物,应提供提存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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