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全国未成年罪犯12年重犯率仅2%

2014-06-03 12:4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图①为判后寄语。  陈永良 摄

  图②为圆桌回访。  陈永良 摄

  图③为司法救助。  潘静波 摄

  法制网记者袁定波

  本网讯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新中国第一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30年后,全国法院共设立2300多个少年法庭,有7400多名少年法庭法官,另有2700多名书记员协助少年法庭法官开展工作。

  社会调查制度、圆桌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多年来,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不断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刑事审判机制。

  社会调查基本全覆盖

  不满18岁的小王涉嫌故意伤害被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小王家境贫寒,刚满17岁就独自到苏州打工。进厂没几个月,因朋友义气而与人斗殴,捅伤他人。

  审判前,该院副院长陈绮通过社会调查、聘请心理咨询师与小王接触会谈等方式,详尽了解了小王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平时表现等。庭审中,使用圆桌法庭开庭,将小王的父母、爷爷以及所在企业领导请到法院。庭上,专业心理咨询师宣读了小王的心理评估报告。而后,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的和解协议,对小王依法作出非监禁刑的从轻处罚决定。

  “该案浓缩了法院探索适合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机制内容,社会调查、法庭教育贯穿始终、引入专业化心理测量系统,形成未成年犯心理健康水平与再犯罪风险评估体系。”陈绮说。

  据长宁法院副院长秦明华介绍,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基本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该院还在原有社会调查报告基础上,与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长宁区司法局共同签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适用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丰富社会调查内容,增强社会调查报告客观性科学性。量刑时,充分考虑社会调查中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依据之一。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已制度化运行,并在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合作,首创对每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再犯风险心理评估。

  海淀法院未审庭法官张莹介绍说,由著名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教授带队的评估小组,设计专门的评估问卷,从情感、社会性、性格、观念、能力等方面全面评估未成年被告人,分析其人格类型,以此考察其再犯风险性,根据评估结果对被告人进行疏导,并向法官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对有心理缺陷的被告人,海淀法院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多次跟踪性心理疏导。

  “再犯风险性心理评估机制在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提供风险评估、瓦解犯罪心理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下一步,海淀法院将整合现有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机制,代之以制度化运行的再犯风险评估机制。”张莹说。

  合适成年人亲情感化

  “等我有本事了一定回来看您。”刚从看守所出来的未成年人张明(化名)对代替他父母出庭的合适成年人刘娅充满感激。

  鉴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时有发生,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新刑诉法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长宁法院少年庭在上海最早开展合适成年人制度。2010年,该院吸取过去少年审判工作中合适成年人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出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8项机制,扩大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建立了公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由工业园区法院为未成年人指定合适成年人,代替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职责,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陈绮介绍说,工业园区法院每年选取具备法律、教育或心理学知识,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并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人员录入公益合适成年人人才库,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随机选取,依照一定程序进入涉少未成年人诉讼中。

  30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以及在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例连续下降。2002年至2013年,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不到全部重新犯罪率的三分之一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