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依法铲除邪教组织绝不手软
本网讯 发生在山东招远邪教组织成员大庭广众残害无辜群众的罪行令人发指。这起案件不仅彻底暴露了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而且提醒公众必须站起来与邪教组织及其成员展开坚决斗争。 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包括传播信仰的自由,也包括拒绝接受宗教的自由。邪教组织成员为了扩大自己的影响,在公共场所强迫群众接受他们所谓宗教信仰,并且以胁迫的方式,要求他人必须和邪教组织发生联系,这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且更主要的是,它会给整个社会带来非常严重危害。那些不信仰宗教或者不愿意信仰他们所宣扬的邪教的公民,可能会陷入非常危险的境地,宗教传播会彻底异化为宗教原教旨主义者的暴力行为。因此,打击邪教组织,实际上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 正常的宗教信仰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所有打着宗教信仰幌子的犯罪行为。那些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帜,从事邪教传播活动,并且以极端方式要求他人加入组织或者必须接受邪教组织所宣扬的教义,这样的邪教组织和邪教组织成员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事实证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犯罪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是为了真正贯彻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基本原则。 宗教组织与邪教组织区别之一在于他们是否尊重公民权利,是否愿意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宗教活动,如果披着宗教组织的外衣,强迫他人必须接受他们所宣扬的宗教教义,或者必须加入他们的宗教活动或者宗教组织,那么,这样的所谓宗教组织就是典型的邪教组织。司法机关应该公开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强迫他人加入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正常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与非法的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区别开来。如果邪教组织所宣扬的异端邪说给他人造成危害,那么,出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之目的,应当对邪教组织及其成员采取制裁措施。发生在山东招远的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邪教组织成员采取胁迫方式要求他人必须接受传教活动,或者必须加入他们的组织,那么,其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在打击邪教组织犯罪过程中,不要简单地把邪教犯罪看作是结果犯或者行为犯,而应该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入手,描述邪教组织犯罪罪状,有效打击披着宗教信仰自由外衣,残害人类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为。一旦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那么,司法机关就应该按照犯罪处理。在严打邪教活动的同时,要尽快完善我国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积极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让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进一步落到实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压缩邪教组织生存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善良无辜的人民生命和财产得到有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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