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九成被调查者支持立法
本网讯 中国妇女研究会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近日在京联合举办2014年年会暨“家庭和谐、社会进步与性别平等”研讨会。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主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在会上作题为《我国推进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程及挑战》的发言。 会议期间,蒋月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国务院已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该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 立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家庭暴力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蒋月娥说,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蒋月娥指出,国外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启动国家级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 “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法律无明确规定到制定国家级专门立法的发展历程,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蒋月娥指出,这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积极实践、社会各界不断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特别是广大的妇女研究者、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提出立法相关建议的重要成果。 蒋月娥介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一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前,是家庭暴力概念的空白期。在这一阶段,家庭暴力问题尚未进入法律范畴,更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影响下,家庭暴力除了已经构成犯罪被追究刑责外,大多被当作家庭私事,通过家庭内部、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二是从1995年到2000年,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起步期,家庭暴力概念开始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三是2001年到2011年,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迅速发展期,国家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此后,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增加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此外,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7个省级地方制定专门性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四是2012年之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深入发展期,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这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由原则性倡导发展为制度性构建。 “目前,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蒋月娥说,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反家庭暴力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权、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等社会共识日益形成。 2011年,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开展千名公众电话抽样调查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越来越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近年来持续加入支持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行列。 蒋月娥介绍,现在多部门合作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安机关建立家暴案件接处警制度,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暴报警点。江苏、宁夏等地创建处理轻微家庭暴力案件的公安告诫制度。人民法院建立涉及家暴案件的司法审判制度。许多基层法院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反家暴合议庭等。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开展家暴受害者人身保护裁定和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改革工作。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依托地方救助中心和社区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或救助站,为受暴妇女提供临时住所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卫生部门试点建立家暴受害人筛查制度。在试点医院,医生为受害者记录的病历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出台专门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为国家立法起到先试先行作用。”蒋月娥说,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大量反家暴试点工作,为制定国家级专门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立法关注重点问题及主要设想 “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涉及社会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形成一个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法律制度。”蒋月娥说,在这一法律制度中,居于主体地位的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应当具有纲领性,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反家庭暴力法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面应当具有综合性,既要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内容,又要作出协调性和保障性的规定。 蒋月娥认为,这部法律应当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在框架体例上,遵循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般规律,按照预防暴力、保护和救助受害人、惩戒和矫治加害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逻辑顺序设计。既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践探索,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 ——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和法律的适用范围; ——科学确立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提供基本遵循; ——选择有效的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形成预防、制止、惩治、矫正和救助一体化的社会干预机制; ——建立系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时有效地制止暴力、保护受害人安全; ——针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特别措施,使未成年人、年老失能人员、残疾人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获得支持和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 ——补充完善证据规则,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体现法律司法的公正性; ——适当设置法律责任,在与已有法律相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加害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的可诉性。(记者陈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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