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废止三件法规 原因: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本网讯 2014年5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废止《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就此,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谈废止这些法规的主要背景? 答:直辖以来,我市陆续出台了200多件地方性法规,对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这些法规的制定都有较强的现实必要性和针对性,实施后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上位法的修改完善,有的地方性法规已明显滞后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合法性、适当性和实效性问题,且又没有修订的必要。立法工作应坚持“立改废”并举,并把握好法规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因此,根据实际适时废止相关法规是必要的。 废止法规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须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195件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法规清理报告中提出对部分法规予以废止的建议,其中包括《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等。对此,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法规清理报告,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废止《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三件法规的议案。 问:当前,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等高度关注,为何要废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废止后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答:我市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饲料添加剂的规范管理,早在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就依据1999年国务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一直保持较强的执法监督力度。应当说,该条例当时立法的必要性较强。该条例对加强我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也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条例施行以来,我市饲料工业小、散、乱局面得到有效改观,饲料产品质量合格率一直保持较高比例,全市未发生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得到有效控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在明确责任主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完善产品追溯机制、建立召回制度和安全信用管理体制、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内容更加全面、具体,且可操作性强。比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使用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构建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审定、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全程监管制度。加之,农业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国务院新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这些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依据国家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管理,已经完全能够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地方性法规在制度创新方面可以补充、细化的空间很小,修法的必要性也就不存在了。目前,我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况,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比如,我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需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产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与国务院新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因此,废止我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问: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完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何要废止《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答:《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活跃市场交易,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该条例进行过五次修正。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条例已不适应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现实需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且不具备修改价值,应予废止。具体而言: 一是该条例第二章“要对市场进行登记的规定”,与相关上位法和国家现行管理体制相冲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工商登记,而无须对“市场”这种交易行为发生的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二是该条例对市场开办者的工商登记,设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这些内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等规定相抵触。 三是该条例部分规定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失去效力,无法适用。如,条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他主体(工商部门)联合开办市场的登记注册制度规定,在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工商部门与其所办市场实行了机构、职责、财务、人员的“四分离”,工商部门除负责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外,不存在联合开办市场的情形。还比如,条例规定“市场内的商品经营者须缴纳相关市场管理费”,在2008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已不存在这一问题。 四是条例在实践中已经不具备操作性和实用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目前,条例涉及的登记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管理两大内容,已经被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涵盖,工商行政实际管理中已不再适用。 问:废止《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主要原因? 答:《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是200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的施行对促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废止该条例的主要理由是由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区域和管理体制的变更,条例规定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已不复存在。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经开区规划面积是“南岸区内的9.6平方公里”,随着发展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位于南岸区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也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委办〔2013〕67号文)已作了重大调整,开发区行政管理、社会事务由所在行政区政府统筹管理。因此,该条例继续存在已无必要。 问:这些法规废止后,是否会出现相关领域的管理空档或执法无据的情况? 答:当前,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从法律位阶和实施效力讲,国家法律法规效力大于地方法规,且新法优于旧法。尤其当修改完善后的国家法律法规内容明确具体、实践操作性强的情况下,地方没有必要再另立法规,实践中可直接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方面的管理可适用国务院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重庆经开区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南岸区政府及其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履行。因此,这些法规废止后,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对有关领域进行规范管理,不会出现管理空档或执法无据的情况。(重庆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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