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应设立“暴行罪”,向暴力打人说不
■ 社论 本网讯 生活中,有很多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因为结果无法鉴定为轻伤,从而无法“齐之以刑”,加之治安处罚的无力,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 日前,一则题为“实拍3男子轮流殴打一少年 众多网友报案”的网络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虽然最终新京报记者调查证实,被打少年并未死亡,但视频中一幕幕残暴的场景,仍令许多人震惊。 这些打人者为何如此肆无忌惮,不仅向弱小者施暴,且全程拍摄甚至玩起自拍,上传到互联网?是什么让施暴者视法律为无物,而公然挑战人们的良知?视频中,几名光背男子打人手法极娴熟,明显是打人老手,现实中为何总有一些人敢以暴力伤人为乐? 毫无疑问,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还不够。反观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人身权利遭威胁和伤害往往十分敏感,例如此前幼童香港街头小便事件中,孩子母亲仅用婴儿车去推撞拍照男子,就以涉嫌袭击被警方带走。 我国刑法中设立了故意伤害罪,但构成该罪,不仅要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有伤害后果,即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这里的轻伤,并不是日常中我们说的“轻伤不下火线”的皮肉之伤,而是包含着“颅骨单纯性骨折”等较为严重的创伤。此视频中的少年遭遇了持续的暴力,但并未遭受致命伤害。现实中,有着很多类似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因为结果无法鉴定为轻伤,而无法“齐之以刑”,加之治安处罚的无力,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 故意伤害罪设置了“轻伤”的门槛,看似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仿佛是刑法不处置细微之事。但是结果呢?刑法学家张明楷研究发现,“我国人口大抵是日本的10倍,但我国对故意伤害的定罪件数却接近日本30倍。”这还是日本的入罪门槛要比我们低得多,在日本,“使他人感染病毒、造成他人胸部疼痛、使他人出现不安或抑郁症状、使他人因精神压抑而出现睡眠障碍等,均属于伤害”。可见,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谦抑”并没有带来犯罪的减少,正是因为故意伤害入罪很难,使得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学者的研究结果,在我们的生活中也能够得到验证,街头暴力、校园暴力、医疗暴力不时产生,这些场面虽然残酷但绝大多数达不到轻伤的标准,而无法作为犯罪处罚。 所以,仅有故意伤害罪,难以让暴力打人者敬畏法律。在日韩等国,基于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犯而无法充分制止暴力,法律专门规定了暴行罪,日本刑法第208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惩役、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由此,以暴行罪作为制止暴力的基本罪名,将故意伤害罪作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再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由此构成了对于暴力防范的完整体系。这样只要有暴力,刑罚就具有确定性,而不因为伤害结果的不确定性,而使得刑罚无法及时运用。 看了男孩被殴的视频,网友们纷纷在网络上吐槽自己青少年时期遭遇的暴力伤害,当下社会,青少年群体中的暴力事件几乎成为一种顽症,暴力文化的流行,催生了许多的亚文化暴力团伙。破解这一社会问题,一方面固然应严肃处理类似男孩被殴的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尽快修改刑法,增加类似“暴行罪”的规定,使得暴力行为得到刑法最明确的否定,让打人者认识到可能要付出的刑法成本,这样才能大大减少社会中的戾气。 |
- 上一篇:检察日报:打防暴恐,预防青少年犯罪不能缺位
- 下一篇:对体育的短视危及下一代幸福生活
- 检察日报:黄某嫖娼事件中的大众狂欢 06-04
- 谨防权力型房托干扰新型城镇化 07-23
- 多地“零首付”购房推陈出新 专家: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06-04
- 别让单独两孩办证变成“瞎折腾” 10-24
- 破除“中国式求人”需让法律成为共同信仰 01-22
- 中教评论:“弃北大读技校”点赞之余当深思 11-19
- 评论:超市抽奖奖宝马,有钱就能任性? 12-26
- 让工匠精神成为人人向往的精神追求 05-03
- [光明日报]孩子在危险运动中更应得到最大保护 12-06
- 中青报:保护举报者就是保护反腐锐气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