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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限定不宜发展人居保障区域

2014-05-26 12:5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5月25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如何按照生态功能进行分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由环保部制定的且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生态功能分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将填补这一空白。同时将通过排除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和重要敏感性区域的方法,限定不宜发展人居保障的区域。

  技术规范所称的生态功能分区是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

  环保部称,分区的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以及资源合理利用与工农业生产布局、保育区域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与管理手段。并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勘察、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收集和分析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状况的资料和信息,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认为,随着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极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大江大河源区生态环境质量日趋下降,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严重衰退;江河洪水调蓄区生态系统退化,调蓄功能下降,旱涝灾害频发;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森林质量不高,生态调节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

  据介绍, 1998 年,我国开始生态市、县创建工作,目前已有14 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 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先后公布了6批389 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11 个省38 个市(区、县)成为国家生态市(区、县)。

  “但作为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空间和物质基础,生态功能区划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区划标准。”编制说明透露,2002 年,环保部发布的《生态功能区划技术暂行规程》是我国目前唯一的生态功能区划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生态功能区划的标准,目前在规范各级各类生态功能区划方面几为空白。

  编制说明表示,2002年发布的暂行规程对市、县级生态功能区划应该如何参考未做明确说明,使基础的生态功能分区缺乏统一的指导;同时,暂行规程是以省级为对象的,但对其它行政区域为单位如何进行生态功能区划没有做出规定。

  基于这些问题,环保部认为,制定生态功能分区国家标准就显得异常迫切。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技术规范明确,将对生物多样性维持、水源涵养、产品提供、人居保障等7个内容进行评价。

  其中,产品提供评价,主要是评估区域陆地生态系统提供粮食、油料、肉、奶、棉花、木材等农林牧业初级产品生产方面的功能。

  人居保障功能的评价则主要是考虑用于城镇和乡村发展建设的区域。技术规范称,其不对人居保障进行直接评价,但通过排除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和重要敏感性区域的方法,限定了不宜发展人居保障的区域,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人居建设更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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