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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率先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

2014-05-23 12:46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近年来,杭州市检察机关立足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的实际,率先在浙江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新模式,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消除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恐惧和抗拒,防止在讯问时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依据该条规定,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相关单位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不过,这里的“可以通知”不能理解为“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其他人员到场”,而应理解为 “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必须通知其他成年人到场”。 “可以通知”本身是强制性规定,采用这样的表述,是授权办案机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一人或数人通知到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也没有通知其他人员到场的,就违反了270条的规定,相关证据将作为瑕疵证据甚至被非法证据排除。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本地人所占比例较高的地区一般不会遇到太大困难,因为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法定代理人都能够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但是在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的地区,如何确保该条规定得到执行就成为摆在未检工作面前的紧迫任务。

  2012年上半年,杭州市院组织对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通过走访了解和对近几年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全市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杭州籍的犯罪嫌疑人占85%以上,他们或随父母亲友务工到本市,或随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流动到本市,多数属于辍学无业流动人员,无固定居所、无监护人员、无学校单位者居多,一旦涉嫌犯罪,一般均难以通知到其法定代理人,或即便能通知到其法定代理人,但其法定代理人往往因路途遥远、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或者不愿意到场等原因而无法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且此类人员又无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人员可以通知到场,因此实际到场比例不足20%,这就意味着还有80%左右的案件需要解决其他人员参与诉讼的问题。

  为全面推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杭州市院按照积极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先期确定了案件数量较多、工作基础较好的余杭、萧山两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工作。

  在试点过程中,市院及时跟踪,加强指导,对遇到的问题与基层院共同研究,如针对公安机关将协警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进行整改,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充分调研和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市院提出了在全市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建议,得到了政法委等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杭州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市院牵头拟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反复协商、修改和征求意见,由市综治办、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团市委、关工委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全市执行。

  《规定》对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并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形成了合力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格局。

  全市各地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要求选任了972名合适成年人,经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制作名册下发执行。市院还组织编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指南》,在司法实践中打破传统的地域分割,全市各办案单位可以按照就近、便利原则选择名册内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目前,所有合适成年人已经正式履职,积极参与全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

  同时,为了帮助合适成年人尽快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有关规定,提升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市院还积极推动各基层院对合适成年人开展培训,市院未检部门负责人应邀为合适成年人举办专题辅导讲座,详细讲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重大意义以及合适成年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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