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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密”为由拒供病人电子病历 判赔36.8万

2014-05-22 12:45来源:中国安徽在线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病人在医院就诊时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时,医院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等原始数据资料。因此,法院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责任,判其赔偿病人亲属36.8万余元。

    病人死亡 家属质疑资料不全

    2009年1月19日,刘某因病入住合肥一家医院。当月27日晚上,刘某要求回家,未被准许。后来,他强烈要求下床排便,次日零时06分左右出现抽搐后呼吸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2月13日,刘某亲属与医院共同封存了病历。但他们怀疑,这份病历中少了2009年1月28日零时15分之前的图形奇特的心电图。

    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周折几年 死者家属两次上诉

    2009年9月11日,刘某亲属与医院共同启封了刘某的住院病历,同意以该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未见明显过错。

    2011年1月20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15日,合肥市中院发回重审。 2012年12月5日,原审法院再次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请。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去年4月11日,合肥市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次重审过程中,这场持续数年的案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医院“保密” 拒不提供电子病历

    死者亲属始终认为,刘某的病历存在被隐匿、伪造、篡改等情形。因此,在第二次重审过程中,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某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电子病历进行司法鉴定。

    去年7月2日,鉴定人员前往医院,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检验。鉴定人员使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浏览了刘某的电子病历,并对所见病历内容进行截图。可是,鉴定人员现场要求查看并提取刘某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对应的数据库记录,却遭到拒绝。

    医院为何不肯提供电子病历资料?去年8月1日,医院向原审法院发函解释说,因数据库、数据字典以及源代码直接关系到医院数据库安全和网络安全,来访人员无法保证不会外泄。

    9月3日,鉴定意见称:因无法获取所需的检验数据,无法判断刘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死亡记录、临时医嘱单的形成时间及是否经过改动、添加或删减。

    终审宣判 医院赔偿36.8万

    医院的行为是否妥当?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认为,医院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鉴定,以证明其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但是,医院以危及其数据库和网络安全为由,拒绝提供电子病历系统数据库中的相关原始数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对此,法院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对刘某的诊疗护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其诊疗护理行为与刘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医院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368599.07元。(安徽商报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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