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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诉讼牵出诈骗案 公安法院互相推诿企业陷绝境

2014-05-22 12:39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一起离奇诉讼牵出合同诈骗案 公安法院互相推诿企业陷绝境

本网讯  5月22日 近日,甘肃武威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张某向本网投诉称,自己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恶意列为一起可能为虚假债务合同的担保人。随后法院在所谓“债权人”的申请下,竟然将他的另一个企业的资产查封。张某得知真相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保护。但随后事情的发展令他始料不及,公安和法院,一个不愿主动立案,一个不愿依法移送,如今企业陷入绝境。时隔近半年,企业的资产仍处于被查封状态,损失巨大。

本网记者在得知此情况下后,对本案进行了采访调查。

事情源于一起离奇的“债务合同”诉讼纠纷

据张某讲,2013年11月5日,苏鑫担保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案件材料,刘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章某、李某归还借款4000万元,并由甘肃苏鑫投资担保公司和甘肃苏鑫投资担保公司最大法人股东单位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00万元欠款及利息1037万元的担保还款连带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刘某的起诉和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公司的天宁综合楼一幢,2#楼、3#楼商铺。

张某提交给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称,他接到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拿着“借款协议”要求章某对该借款协议作出解释,章某说该份协议并不是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而是2013年7月份在武威由他和刘某、李某三人拟定好,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盖了苏鑫担保公司的公章。章某称刘某的款项他们已经还清,并给张某出具了一份由刘某亲笔签名的还款说明,该说明的书写时间是2013年6月2日,张某对其与章某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并且对章某出示的刘某亲笔签名的还款说明现场拍照。章某还称该款是他和李某借的,与张某无关,而且款项已还,让张某不必担心诉讼的事情。

张某告诉记者,借款协议的担保方一栏中加盖的苏鑫担保公司公章,系由单位的一名会计以报税为由将公章借出后交给他人盖的,他压根就不知情。另据张某说,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中有一份加盖甘肃苏鑫投资担保公司和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显示了公司授权给李某,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20日。然而苏鑫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时间是2012年5月16日,当时不存在公章。张某说,该份授权委托书实质上是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李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而同时加盖有苏鑫投资担保公司公章的这份授权委托书显然是虚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李某凭借虚假的授权委托书无权代表苏鑫投资担保公司对外签署协议。

张某告诉记者,本案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法官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混乱,前后矛盾,质证时也无法自圆其说,于是该案的审理不得不停止下来。

张某说他报案后,甘肃武威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侦查,目前已经有部分嫌疑人承认了做假的事实。本以为事情很快就会水落石出,自己的企业的资产也会被解封。但是,事情的发展并不是张某想的那么简单……

公安局以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为由迟迟不愿立案

据张某讲,他们于2013年12月19日向甘肃省公安厅报案,2014年1月14日武威市公安局受理此案后对涉嫌诈骗的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其中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经被逮捕归案),但武威市公安局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却迟迟不予立案,他们只好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局发了一份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武威市公安局回复检察院的理由是:南京中院不中止民事案件审理。

武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张喜庆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属于民刑交叉,法规竞合问题,既然南京中院已经按民事纠纷立案,那么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目前解决刑事立案有两个途径:一是南京中院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并向武威市公安局移交案件;二是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给他们下发立案通知书。他说,到现在为止他们还没接到这方面的文件。

张喜庆的这个说法是根据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这第十二条并未规定,人民法院不移交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就不能主动立刑事案件。同时,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但到目前为止,武威市公安局并未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和附送有关材料。

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因此,我们说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应该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为依据,而不应以同一涉嫌犯罪的法律事实正在进行民事审理就拒绝立案。

记者采访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就此案书面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请示,目前还未收到答复。这一点,记者在采访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时得到证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王瑞成告诉记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的确已就此案书面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请示,省检察院已经决定上“检委会”讨论决定该起案件要不要启动立案监督。但什么时候能给出结果,王瑞成说,目前还很难说。

法院以公安机关不立案为由不移交案件

据张某讲,武威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后,曾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过本案的庭审笔录,还委托他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俩份材料:一份是合同诈骗案受理回执,另一份是借款协议真实签订时间的证明。甘肃苏鑫投资担保公司的代理人杨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而且武威市公安局已经受理此案,因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告诉他们这个案子将中止审理,等武威市公安局立案后他们就将案件材料移送过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民事债务纠纷时,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时,就有义务而且是有法定义务将案件移交武威市公安局。甘肃苏鑫投资担保公司的代理人杨律师告诉记者,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漏洞百出,很多地方无法自证,这些现象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甚至当庭质问对方是否造假?!就杨律师反映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时,他们不愿正面回应。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赵兴武告诉记者,本案正在审理中,法官不接受采访,另一方面,他们还没有接到武威市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因此,该案还要继续进行“审理”。当记者询问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向当事人建议,让武威市公安局立案时,赵兴武称法官没说,他不知道。记者要求其联系法官询问一下,他回答说,法官不接受采访,等宣判时再接受采访。

如今,距民事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之多,而距当事人报案时间也有四个月有余。由于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导致企业资金运转出现问题,不得不高息借款,现在已经造成巨额损失。但由于公安与法院谁也不愿主动向对方说明案件情况并移送材料,导致案件停滞不前。

一个企业正当维权却走到如此绝境,到底是法律的漏洞还是曲解法律,人为放纵?还是有些司法机关不作为?

虚假诉讼泛滥,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司法权威,最终被全国人大法工委列为民事诉讼法大修的重要内容之一。去年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就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对虚假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记者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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