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新疆修订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4-05-21 12:44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温丽娜 “塔里木河,故乡的河,我爱着你呀美丽的河。”提起塔里木河,人们会不由自主地哼唱起这首新疆民歌《塔里木河》。为了保护这条流域内人民的“母亲河”,新疆将或对其流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新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新疆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覃新闻说,1997年,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水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进行修订。该条例颁布实施17年以来,对加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和维护下游“绿色走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水矛盾日益突出:非法开荒严重,灌溉面积大幅增加,使得流域用水量剧增,超出了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沿河打井开采地下水过度,导致河道水量损耗大幅增加;水能资源开发管理滞后,电站发电泄水与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矛盾加剧;在河(湖)周边人工育苇面积增加较快,既未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又阻碍入河水道,影响行洪安全。进一步管好、用好塔河流域水资源,已成为保障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关键、最基本的因素。

  覃新闻在介绍《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时强调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他说,按照国务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水资源的流域特性,落实国务院给新疆确定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强化流域资源严格管理。《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及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另外,增加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限制要求、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超定额和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同时增加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程序、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以及入河排污口审批的规定,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修订草案》还将解决塔河流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覃新闻说,鉴于近年来人工育苇面积增长过快,造成流域年耗水量剧增的情况,规定对流域内人工育苇用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并且规定人工育苇不得采用筑坝蓄水的方式,不得人为截断水道。并通过从严控制沿河凿井,防止河道水量损耗;从严控制开垦荒地,杜绝非法开荒,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将流域水资源使用控制在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另外,水量调度是确保流域生态用水的关键措施,修订草案为此新增了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的编制、修改、执行以及调度方式等方面的条款。同时,对破坏水量调度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在旱情紧急情况下,塔管局经自治区防总同意后,可以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以提高行政效能。

  塔里木河是我国最大内流河,流域面积19.8万平方公里,涵盖了新疆5个地州的42个县市以及兵团4个师的55个团场,是流域内900多万人口的母亲河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