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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制办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食品

2014-05-21 12:34来源:西安晚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等特定人群的食品;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昨日,省法制办公布《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食品

    《意见稿》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办者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实行年审制度。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无包装标识的散装食品限在本加工点销售。有包装的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工地食堂要有《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意见稿》规定,设立小餐饮应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地势干燥,保持清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小餐饮还应配备冷藏、洗涤、消毒、防鼠等设施;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学校周边小饭桌、学生托管中心、建筑工地食堂、农村家宴服务提供者和不具备国家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应取得《小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摊贩应摆放从业者健康证明

    《意见稿》也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销售散装食品的,还应有防雨、防尘、防蝇设施;食品摊贩摆放点应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相应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食品摊贩还应在明显位置摆放备案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

    您可登录省法制办网站查看《意见稿》全文,在5月2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shfzc87294499@163.com">shfzc87294499@163.com,或传真至87294499,还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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