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该给文学艺术剽窃制定衡量标准了
本网讯 近日,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编剧倪学礼发布长微博称,央视一套热播的电视剧《我在北京,挺好的》,“赤裸裸地大量抄袭”由他担纲编剧的34集电视剧《小麦进城》。对此,《我在北京,挺好的》制片方西安曲江丫丫影视也在第一时间连发四次声明,否认抄袭指责,并表示“随时准备应诉”。(5月19日《北京日报》) 这是继琼瑶诉于正抄袭、李春波诉方大同侵权之后,文化界在2014年爆出的又一起剽窃纠纷。联想起几米漫画抄袭风波,几年前郭敬明与庄羽的抄袭风波,我感觉,我们的法律该给文学艺术剽窃制定一个衡量标准了。否则,原创与抄袭、借鉴与致敬纠葛不清的话,会大大地伤害我们的文化人,更会影响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文学艺术剽窃标准,其实也是版权法在互联网时代的进一步发展。多年前,版权法的目标是盗印、盗播;今天,版权法又将面对抄袭和剽窃。约束、惩治对象的改变,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但剽窃案件的背后也折射出我们法律的滞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中相关的规定非常模糊。之前的版权纠纷,只要简单地认定是否有版权方的授权即可辨别;而今天的纠纷,则需要更高技术含量的内容、细节、框架、人物性格等方面的甄别。而因为互联网的发达,大量文化艺术作品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剽窃技术越发高超。因此,辨别、执法的难度也相应加大。 简单地克隆抄袭,不用说专家,就是我们普通人也能鉴别。很多年前苏文茂说过一个相声叫《美名远扬》,里面有这样一个“抄袭案例”:“比如他写的这个人叫‘王二’,我改‘张三’,‘刘五’改‘赵六’;他写这人有点儿心脏病,我给改成肺结核。”这样的抄袭,是很容易看出来的,但是更高技术水平的抄袭,就需要认真仔细地分析了。比如整个故事轮廓的“乾坤大挪移”,比如人物形象特点的刻画,比如音乐作品的部分借鉴,比如绘画作品构思的模仿等。 这些鉴别,难度虽然大,但也应该有迹可循。以文字作品为例,我国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在分析1944年《巴顿传记》版权案例时,引用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说明:“即便任何确处于公有领域中的历史素材,经过作者的加工处理后,也就带有独创的性质,进而具有了可受版权保护的因素;其加工人有权禁止他人任意使用加工后的成果。”所以,如果文化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特殊性”、“唯一性”、“难以复制性”这几个特点的话,那就应该受到保护了;反之,如果是一些很通俗、很大众的细节,那就得另当别论。所以,我们的相关部门和法律界、文化艺术界人士,应该不怕麻烦,静下心来,细细地给文学艺术剽窃制定一个衡量标准了。如果真的有了科学、细化的标准,那抄袭的就少了,怀疑别人抄袭的也会少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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