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乘客大打出手 伤害他人被判管制
本网讯 为争抢一位乘客,70后车租车司机竟将同行打成轻伤。5月1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光义管制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光义系一名出租司机,2013年12月7日,其在罗山县城因和另一名出租车司机杨新强争抢一名乘客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光义持刀将杨新强左胸部捅伤。经鉴定,杨新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张光义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于2014年1月13日与杨新强达成调解协议,张光义赔偿杨新强各项损失人民币63000元,杨新强对张光义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光义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光义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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