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密码”英文送达美国法律文书
本网讯 一个根据韩文发音音译而来的“密码式”英文名字、一家早已被注销的韩国企业、一群阻碍法官办案的“小混混”保安、一起没有任何中文翻译的协助送达案件……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帮助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成功送达了一起看似“不可能送达的案件”,及时通知韩国当事人赴美应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此案,记者带领读者一探市中院涉外协助送达这一鲜被关注的“神秘”领域。 送达委托函中的材料。 成功翻译“密码”英文 2013年2月12日,市中院收到一份上级法院的送达委托函,要求协助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向一名叫KIWOONG YU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法官查看材料后发现,洛杉矶高等法院的所有文书中均没有受送达人的中文姓名、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等关键信息,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名受送达人,及时把法律文书送到其手中,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按照送达规定,这份送达委托书因缺乏确切信息并不符合送达条件,完全可以作退回处理,但每起诉讼都涉及当事人的权益,此案受送达人极有可能因不知道开庭信息无法积极应诉而使合法权益受损,因此,我们庭长决定送达试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阚红艳说。面对这既不是纯英文又不是纯拼音,更不是其他什么语言的信息,阚红艳犯了难。“这可能是一名韩国人。”反复研究材料后,阚红艳判断这个英文名字可能是根据韩文发音音译而来的,依此推理,材料中载明的受送达人所在的公司可能是一家名叫“大路”或“大儒”的公司,其地址在即墨市龙山工业园。于是,阚红艳双管齐下,一面联系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试图查询KIWOONG YU的情况,另一面联系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寻找这家公司。“我们登记的出入境外国人的信息是以其护照所使用语言登记的,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查到KIWOONG YU这个英文名字,没有中文翻译。”出入境管理处的查询结果让人失望,但在龙山街道办事处有所收获,接听阚红艳电话的正是该办事处企业管理负责人。“我们街道没有叫"大路"或"大儒"的公司,但有一家叫"岱路"的韩国公司,不知道你们要找的是不是这家企业。”该负责人说。“很可能就是这家公司。”阚红艳看到希望。“这家企业在2013年已经注销了,具体情况你可以问问高新区管委会。”该负责人的回答几乎浇灭了阚红艳刚燃起的希望,她随即打电话给管委会,但管委会对“岱路”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送达陷入僵局。 为能让KIWOONG YU及时赴美国应诉,阚红艳仍不愿放弃,她在网上查到多个“岱路”公司的联系电话,但这些号码不是打不通,就是其他公司的电话。“咱们直接去龙山工业园区找找看。”阚红艳决定最后试一次。今年2月26日,她和另外一名女法官来到工业园区,反复寻找后,找到一家名叫“到泳服饰有限公司”的韩国企业与登记信息十分相似。正当两名女法官要进入公司大院时,几名很像“小混混”的保安拦住去路,不管法官如何解释并出示工作证就是不放行。“里面没有韩国人,更没有韩国公司,你们赶紧走。”“小混混”保安叫嚷。“你们干什么!”正当两名女法官被“小混混”保安纠缠得有些束手无策时,同行的工作人员大喝一声。几名“小混混”保安见工作人员身穿警服心生怯意,只得放行。“KIWOONG YU是我公司的员工,但他今天到城阳办事去了。”到泳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多是韩国人,中文水平有限,沟通比较困难,反复交流后老板确认。法官随后又赶到城阳区找到KI?WOONG YU,仔细查验其护照确定身份后,成功向他送达法律文书。 村支书抢法官手机 今年3月4日,市中院又接到一份上级法院的送达委托函,要求协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送达一起贸易纠纷的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李某因拖欠货款被合作伙伴在美国推上被告席。当天,李某不在家,他父亲李某某面对送达的态度堪称“奇葩”。“美国那帮混蛋玩意就是欺负人!”李某某或许是仗着村支书的身份,冲法官大吼。此时,法官接听电话的一个无意举动使李某某暴跳如雷。“谁让你用手机录音的?”李某某边吼边向法官冲来。“我是在接电话。”法官解释,但李某某不由分说,一把抢去手机。为避免激化矛盾,法官依法按照无法送达处理此案。“李某某面对送达的态度是个例,多数情况下,只要我们能找到受送达人就能顺利送达,无法送达的比例不到三成,多是企业破产不在原地址经营的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周建军介绍,“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城市和农村受送达人面对诉讼的态度差异较大。城市受送达人大多能积极应诉,平静地签收法律文书,但农村受送达人受法律观念的影响,拒收甚至冲法官恶言相向的情况较多,他们多认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是件丢人的事。其实不然,诉讼只是一种查明对错区分责任的方式,并不是原告一定有理,被告一定有错。积极参加诉讼提交证据、阐明事实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方法。消极避诉很可能有理变无理,面临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和其他法律制裁。” 涉外协助送达数量攀升 对拒不签收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留置送达制度:“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在涉外司法送达中,法官基本不采用该制度。“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不承认留置送达的法律效力,只有我国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规定有该制度。众所周知,在哪个国家打官司就要适用哪个国家的诉讼法,如果我们送达时向受送达人采取了留置送达制度,而其诉讼所在地国的诉讼法不承认该制度的效力,这就会给当事人留下程序不合法的抗辩理由,进而影响我国的司法声誉,因此,我们在涉外司法送达时一般不采用该制度,如果受送达人拒收,按无法送达处理即可。”周建军说。 即便我国规定有留置送达制度,送达仍是司法“顽疾”之一,国外没有该制度他们是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的?“国外送达多是由律师负责,以美国为例,律师从法院申请传票找到对方当事人后,拍在其身上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已送达的宣誓书即可。”周建军介绍,“这一方式基本不会出现造假的情况,因为在国外考取律师执照是非常困难的,取得执照基本就意味着后半生有了比较富足生活,而一旦被发现送达造假,律师不仅要被吊销执照永远不能再执业,还要被判处5年以上的刑罚,没有人会拿自己的后半生开玩笑,况且即使送达了也未必能赢得诉讼拿到律师费。” 1991年3月2日,我国批准加入了《海牙送达公约》,该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海牙国际司法公约》,依据该公约,我国与其他成员国互负送达和取证的义务。但毫无疑问,相对于协助送达和取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判决的法律效力更加快捷和节省司法资源,无需重复审判,只要协助强制执行即可。但遗憾的是,在互相承认判决法律效力已成为国际司法趋势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只与法国互相认可。究其原因,除我国规定有略显“非主流”的留置送达制度外,再审制度是许多国家不愿承认我国判决法律效力的主要原因。“许多国家不管是两审终审制,还是三审、四审终审制,只要诉讼程序穷尽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结果就具有永恒的稳定性。再审制度使许多国家认为我国的判决缺乏稳定性,即便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被推翻,因此,不愿互相承认效力。”周建军说。 据统计,近年来,随着我市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该庭涉外送达数量逐年攀升,2011年涉外送达20起,2012年增长到59起,2013年达到80起,今年到目前已有28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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