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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配置法律顾问,该不该点赞

2014-05-17 12:26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据报道,河北省将推动律师担任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法律顾问工作,并建立健全省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市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
 
  是该补补法治课了
 
  在法治潮流的现实语境下,今天的政府,每一份重大文件、每一个重大决策其实无不面临着法治“考试”,“考试”的分数不仅直接关系到法治理念是否落地生根,甚至还关系到政府公信力的生死存亡。  
 
  从这个角度看,河北省推动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对行政决策进行法治把脉,公众应该点赞。  
 
  然而外界的某些质疑也不无道理:政府本身就有法制部门,严格而言其法律水平并不低于当地律师,既有内部机构,为何又要寻求外力?政府与律师是聘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费用何来?若存在财政支出,费用是否合理?法律顾问是否会为“雇主”提供利益最大化,成为政府违法的“枪手”?若没有支出,法律顾问又是否会尽职尽责、真正起到顾问作用? 
 
  在肯定质疑依据的同时,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思考,那就是公众更愿意接受虚心“补课”的政府,还是更愿意接受保持现状的政府?答案显然是前者。要提醒的是,政府能否转变理念,能否顺利通过“法治考试”还是要靠自身的知识进步,倘若将法律顾问作为强化违法漏洞的“枪手”,或是不能虚心接受、将法律顾问只作为应景之作,其必然逃不过百姓“考官”的法眼。 
 
  警惕顾问成应景花瓶  
 
  为领导配法律顾问,出发点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高参,让领导决策法治化,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好经念歪,要防止几个不良倾向。  
 
  一是要防止法律顾问“顾而不问”。当把法律顾问的配置作为一项硬性工作指标,强行推行,而不是领导人的切身认识和内心需要时,就容易陷入形式化的“巢穴”,出现法律顾问“顾而不问”的现象。  
 
  二是要防止法律顾问名不副实。如果领导人没有深化法治思维,根本不习惯有人在旁边“指手画脚”,那么法律顾问就极易沦为摆设。  
 
  三是要防止法律顾问成为个别地方规避法律、违法行政的工具。政府法律顾问设置的本意也是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往往会事先请教法律顾问出谋划策,如何做到既规避法律,又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与法律顾问设置的初衷相悖,必须引起重视。  
 
  四是要防止法律顾问设置成为人情工具。政府法律顾问,尤其是领导法律顾问一职可谓名利双收的差使,聘请谁做法律顾问,应该说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故应警惕聘请领导法律顾问成为人情甚至利益输送的工具。 
 
  关键看领导咋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当前不少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储备不够,还不足以应付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的需求,为领导配法律顾问,就是为领导装上法律“智囊”,可以随时补充法律知识,防止决策跑偏。 
 
  由是观之,为领导配法律顾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配法律顾问只是起点,关键还要看领导咋用法律顾问。  
 
  领导配法律顾问后,首先要用法律顾问。决策时一旦遇到法律难题拿捏不准,要常向法律顾问咨询、询问,用法律顾问的智慧,为依法决策指明方向,提供支撑,而不能把法律顾问当成装点门面的摆设。  
 
  同时,对法律顾问提供的咨询意见,领导必须充分吸纳,合理合法的意见,要严格落实到决策部署之中,不能咨询与落实“两张皮”,法律顾问说他的,我做我的,也不能选择性落实,对当地或部门利益有利的,就严格落实,对当地或者部门利益不利的,就视而不见或者变通、规避执行。  
 
  当前,为领导配备法律顾问工作正在河北推动,如何让该项工作叫好又叫座,让人下手点赞不犹豫,关键要看领导咋用法律顾问。
 
  外来的“和尚”更会念经吗
 
  “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避免政策存在法律风险”,近日河北省推出律师担任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法律顾问工作,以推动党委政府决策合法化、科学化。  
 
  必须指出,从政府职能部门配置和决策程序设计层面看,已经存在为政府决策和“红头文件”充当法律顾问角色的专门职能部门——政府法制办,其主要职责就是避免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相关决策与法律规定冲突;各级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样有提供法律意见,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文件规章是否合法等职能。  
 
  那么,在已有专门法律顾问部门和机构的情形下,为何还要外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难道外来的“和尚”更会念经?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去年,我国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可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地方政府种种违法决策和拍脑袋决策行为看,外聘律师同样不能防止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如今年初浙江省台州市出台“红头文件”强行摊派捐款任务引发社会热议,其实早在2007年,该县政府就已经开始聘请专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究其根本,荒谬决策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绝不是法制办或法律顾问没有提出法律咨询意见,而是一些地方存在的种种“权大于法”现象。各种奇葩决策、“脑残”文件的背后,既有长期以来积累的“黑头(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红头管不住无头(领导指示)”的管理积弊,更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执行什么程序、包括什么内容、如何进行审查的制度缺失。若不改变权大于法的大环境,外聘律师和专门法律部门的法律咨询意见一样,难以逃脱自言自语、束之高阁的命运。  
 
  要明确政府出台通知、请示、意见、公报、会议纪要等各类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党政规范性文件应执行何种程序,规范何种内容;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法律审查程序,有效解决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审查纠正作用;完善规范性文件公示和清理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让决策者为违法违规决策承担责任。这些如能做到,就无须特意为领导聘请律师,领导决策时自然会主动征求,积极采纳来自方方面面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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