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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能源车税收优惠正研究

2014-05-16 13:2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北京5月15日讯 记者蔡岩红“目前,国税总局正在积极研究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其官网举办在线访谈,就有关国家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网民关心的节能环保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表示,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通知规定,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目前北京等大中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PM2.5数值“爆表”情况时有发生,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国家有不少改善大气质量的政策安排。

  林枫介绍,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针对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怎么处理?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表示,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及时对节能环保相关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进行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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