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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燕亚硝酸盐超标190倍 销售公司状告加工公司

2014-05-14 12:4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燕窝是大家眼中的名贵补品,其中的“血燕”传说为金丝燕吐血而成,更是营养丰富,价值千金。但价高不一定安全,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血燕盏中亚硝酸盐超标,销售公司状告加工公司的案件。案件中,涉事血燕亚硝酸盐超标近200倍。

  2011年8月,上海市民刘先生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寿康”牌血燕盏后,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果为每千克血燕含有亚硝酸盐5.7×103毫克。而卫生部2012年2月28日对食用燕窝亚硝酸盐含量作出的临时管理限值为30毫克/千克,这份血燕盏超标了190倍。这么高的检出量,实在有违血燕“上等补品”的身份。

  刘先生遂起诉该电视购物公司及寿康公司。经过调解,寿康公司赔偿了刘先生2.8万元,并停止了库存燕窝产品的销售。同时寿康公司认为佳品公司加工的燕窝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将其诉至吴中法院,要求佳品公司返还相应加工费16万余元,并赔偿损失2.8万元。

  法院通过庭审查明,2010年8月16日,寿康公司委托佳品公司代为加工生产“寿康”品牌燕窝滋补保健品。双方同时签订产品质量协议书,载明:乙方(寿康公司)委托甲方(佳品公司)加工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质量标准均按甲方提供并经乙方认可的企业标准执行;委托加工后的成品中,如出现超出甲方提供企标以外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如遇第三方或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产品的抽检或处理,如系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不包括原料)且甲方确认甲方所包装正品均由甲方负责与此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燕盏中的亚硝酸盐究竟是加工过程中形成的,还是原材料导致的?根据双方的产品质量协议,这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因双方均不能举证,法院将燕盏送检,研究所也称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无法检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质量协议书明确,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佳品公司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但不包括原材料的问题。由此可确认,如原料本身即存在亚硝酸盐含量超标,责任应由原告自负。但如系被告加工而造成亚硝酸盐超标,应由被告承担责任。但超标原因系原料本身亚硝酸盐超标还是被告加工所致无法确定,据此,吴中法院判决寿康公司就燕盏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寿康公司与佳品公司各半负担。

  法官提醒:

  市场上的燕窝产品有即食型燕窝罐头和燕盏两种。目前一些加工企业向质监部门提交并备案的燕窝企业标准只适用于即食型燕窝罐头,不适用于燕盏,且对燕窝原材料及即食型燕窝产品的检验中,亚硝酸盐含量是否作为检测项目,目前无强制要求。2012年2月28日,卫生部作出《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值的函》,明确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为30毫克/千克。但目前关于燕盏仍无具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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