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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照配处女膜修复文字 林心如告医院二审开庭

2014-05-14 12:11来源:广州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林心如律师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在医院整形美容网上,林心如的照片被作为“是不是做了处女膜修复手术一定会落红”的配图。

医院一审被判赔5万,称图片只是点缀无侵权故意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实习生陈舒婷摄影报道)“是不是做了处女膜修复手术一定会落红?”在广州一家民营美容医院开设的整形美容网上,明星林心如的照片赫然被用作上述内容的配图。林心如认为,该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使她蒙受了很多误解,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将该医院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林心如5万元。医院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林心如诉称,2012年5月,她从朋友处获知,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医院有限公司在其下辖网站“新时代整形美容网”的网页中擅自将她的多张照片用作广告商业宣传。在广告中,含有“怎样才能拥有动人酒窝”、“脸上长痤疮注意什么”等美容整形医疗手术的内容。更有甚者,林心如的肖像还被用于女性私密整形医疗手术的广告配图。

林心如认为,作为一名知名演员,她的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位公众人物,她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医院未经她的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她的肖像权。根据医院擅用其照片所处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照片所涉内容,她蒙受了很多误解,被告医院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有鉴于此,林心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心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4600元。

一审中,被告医院辩称,他们没有侵权的故意,照片是其医务人员从同行业网站中复制的,照片在网站上仅仅是起点缀的作用,而且照片的放置位置也不明显。他们只是将照片配上文字说明,而且从公证书上可以看出文字与图片无关。医院认为,他们属下的整形美容网属于非经营性网站,网站内容是无偿提供美容知识信息,其医院规模有限,影响较小,不存在林心如主张的影响问题。因此,医院请求法院驳回林心如的诉请。
    一审:医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法院一审后认为,虽然被告否认网站上使用的照片是林心如,但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上所显示的涉案网站上使用的涉案形象来看,一般公众足以认知照片人物就是本案原告林心如。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图文宣传时,未经林心如同意而擅自使用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同时基于被告的经营性质及肖像图片周围的文字陈述,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相应整形项目,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要求被告在整形美容网首页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至少10日,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二审:双方各持己见

医院:林心如没有提供肖像原件,无法断定网站所用照片就是她

林心如律师:普通公众看到照片,都能认出是林心如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林心如的代理律师及医院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

庭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进行了质疑,认为其在网站上查询不到。医院还称,林心如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肖像原件,无法断定网站所用照片就是她。另外,网站是非经营性的,所做的宣传是科普性质的,读者不会因为读了文章而对图片人物产生不利联想。对此,林心如的代理律师反驳称,林心如是普通公众就能认出的人,不需要她到庭才能判断网站照片是她。被告医院本身就是一家营利性公司,网站未经允许使用林心如的照片用作宣传,已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希望法院能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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