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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法庭激辩 法官判案只讲证据

2014-05-12 13:1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两年前,李堃向女友张玲卡中汇款10万元,两人分手后为这10万元闹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张玲返还李堃10万元并赔偿6825元利息。

  恋爱时汇款10万元

  李堃和张玲原来是一对恋人,2013年8月,两人分手后为了10万元闹上法庭。

  李堃诉称,2011年10月30日,他向张玲的银行卡账户内汇入10万元,因张玲没有向他出具借据,他认为张玲是不当得利取得该笔款,要求法院判令张玲返还1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李堃出示他在银行汇款的客户回单,证明他于2011年10月30日向张玲的银行卡账户汇款10万元,李堃还提供他与张玲之间手机短信记录,证明张玲曾向他借款。

  但张玲提出,她并未向李堃借款,该笔10万元钱是朋友王天河给自己的还款,只是让李堃帮助存入其银行卡账户。张玲提供的证人证明,王天河于2011年10月30日给张玲还款10万元,张玲当时直接转交给李堃,让李堃帮忙存入张玲的银行卡账户。

  但李堃认为,证人与张玲有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经张玲申请,法院调取李堃存取款时间证据,证实李堃于2011年10月30日13时30分之前分别取款合计10万元,并于当日13时52分将10万元汇入张玲的账户。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为,李堃给张玲的银行卡账户汇款10万元,张玲称10万元汇款是证人给自己归还的借款,张玲委托李堃存入张玲个人的银行卡账户,但张玲未能提供委托李堃存款的合法依据,张玲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张玲与证人之间有经济交易行为,不能证明李堃给其汇款10万元所有权属于张玲,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张玲承担,因此对张玲的主张及辩解,其证据不足,不能抗辩李堃的诉讼主张,对张玲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李堃提供的取款及存款证据互相映证,其效力均大于张玲提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张玲应给李堃返还10万元,并赔偿李堃主张其占用期间的合法银行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张玲返还李堃10万元并赔偿李堃主张的6825元利息。

  张玲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李堃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他将10万元存款存入我银行卡内,我与李堃是恋人关系,且李堃是银行工作人员,我请李堃帮忙存钱是在情理之中的。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李堃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在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撤诉,现又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李堃的原审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堃向张玲账户汇入10万元事实清楚,由于张玲不能证明其获得上述款额具有合法依据,故其应当承担返还义务,从李堃提供的取款及存款证据来看,李堃所提供证据的效力远远大于张玲所提供的证据,且张玲在二审期间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上诉请求。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张玲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经济往来中要有证据意识,关系再好也要留下字据。”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说,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真实”,这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只讲究证据,如果只是单方陈述,而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即使是真实的,在法律上也没有意义。

  因此,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人们应当立下字据,并尽可能保留书面凭证,以免事后发生纠纷上了法庭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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