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大幅提高
本网讯 北京5月9日讯 记者 张维 根据民政部网站今日公布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烈士、因公牺牲的,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而根据此前的相关政策,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为20个月工资。 《办法》由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合了各警种人民警察优抚政策,统一了人民警察优抚待遇,提高了有关抚恤标准、规范了伤亡抚恤办理等程序。 《办法》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办法》要求,人民警察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而按照此前的规定,人民警察病故的,这一标准为10个月工资。 《办法》指出,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在《办法》之前,有关警察死亡抚恤标准的规定主要有: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7年8月20日国家安全部、民政部颁布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颁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1999年11月16日司法部、民政部颁布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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