螳螂捕蝉贼偷贼 东莞两男子获刑9个月
本网讯 东莞5月7日(李映民 安致标 钟紫薇)广东东莞市谢岗镇两男子因曾看见他人在一铝制品公司附近偷盗铝制品,前往查看后发现围墙处有空洞,便“守株待兔”待他人往空洞外扔铝管时,上前将其占为己有,随后转卖。 记者7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盗窃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下午1点,杨某到东莞市谢岗镇一铝制品有限公司靠东边的铁皮围墙处,发现铁皮处有一空洞,遂判断有人会从该公司盗窃铝管,并从该空洞处将铝管扔出来,后与被告人王某预谋到该处窃取铝管。 2013年9月3日晚上9点,杨某、王某到该公司的靠东边围墙后面附近的山路,果然看见有人从该公司内通过铁皮的空洞处往外扔铝管,杨王两人上前,将扔铝管的人吓跑,随后杨王二人将放置在该处的356根铝管(价值5493.08元)占为己有。 2013年9月4日2时许,民警在谢岗镇五星村巡逻时发现杨某形迹可疑,经盘查,杨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王某。破案后,缴获356根铝管,已发还该公司。 据被告人杨某供述,因其曾看到过有人在该公司旁边的山坡上偷铝制品,在前往该地点查看发现有空洞后,便判断肯定有人偷运铝管,于是跟其湖南老乡王某三合伙窃取铝管,后以5元一斤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时即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还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视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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