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促公益广告发展:电视台每天最少播出10条
本网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 《意见稿》明确,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意见稿》指出,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意见稿》要求,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商业广告。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1/5);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等。 《意见稿》要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此外,中央报纸日常版面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日常版面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晚报、都市报日常版面12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日常版面12版(不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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