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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鱼雷”炸鱼致残 获赔3万余元

2014-05-06 13:1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福建漳平市一男子为了享受“舌尖上的美味”,花了75元购买了5枚“鱼雷”炸鱼。结果鱼没炸到,却把自己的右手炸伤了。日前,漳平市法院对这起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调解,出售“鱼雷”的老板自愿当庭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3.2万元。

  去年6月18日,原告阿东(化名)购买5枚“鱼雷”用于炸鱼。阿东在点燃了两个“鱼雷”后未见鱼上浮,紧接着点燃了第三个“鱼雷”,不料,“鱼雷”在原告阿东的手中爆炸,将他的右手炸得血肉模糊,经鉴定,其右手的伤残等级为“交通”九级。据了解,被告阿泽因非法销售爆炸危险品被公安部门治安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部门鉴定,该起案件中的“鱼雷”为爆炸危险品,为国家所禁止生产和销售,且该产品系“三无”产品,属于有缺陷的产品。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阿泽作为销售者,应当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且明知其所销售“鱼雷”系爆炸危险品还违法销售,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阿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鱼雷” 系爆炸危险品,使用鱼雷存在危险性,因其使用不当造成伤残,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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