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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周年:行政部门被指缺乏公开意愿

2014-05-05 12:07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在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周年之际,公益组织广州众一行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情况民间观察报告》,指出《条例》实施6年来,行政部门对其保密权的捍卫仍然清晰可见,现实中还存在着许多妨碍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障碍。

广州众一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将此报告邮寄至国务院法制办,期望可以通过制度完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去年9省信息公开申请超万份

报告统计了全国31个省市区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超过一万份的省份就有至少9个,其中数量最多的山东省共接到33294份申请。广州众一行负责人郭彬表示,这显示出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知情权的强烈需求。

《条例》实施6年来,律师、大学生、残障人士、环保倡议者等不断就关系个人和公共利益的事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形成了一场异常活跃的围绕信息公开的公民参与运动。

报告认为,从维权律师郝劲松申请华南虎照信息公开,到广州大学生“拇指妹”申请广州市的光亮工程信息公开、大学生刘艳峰申请“表哥”杨达才的工资公开,这些来自公民自下而上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条例》中从原则到程序、公开范围以及救济程序的规定,日益扩充着公民知情权及监督权的边界,使得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不断增强。

申请回复率低且滥用豁免权

报告发现,以申请公开为例,行政部门在处理公民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在提出申请、获得回复以及寻求救济三个环节都存在着种种实现公民对政府信息知情权的障碍,这些障碍损害了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

报告通过分析测试样本及访谈结果
,发现行政机关在依申请公开的回复阶段存在申请回复率低、滥用豁免权、回复内容避重就轻以及用制度外的方式处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等问题,违背了《条例》所规定的公开政府信息必须遵循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报告执笔人之一、广州众一行研究员黄诗欣介绍,一位视障人士曾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的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地税局申请公开当地收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然而各部门的回复却几乎都以“不属于本部门职能”、“本部门不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本部门不承担统计制定信息的责任”等理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黄诗欣说,“财政局、残联、地税这几个部门事实上都是负责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的部门,却统统以类似的理由豁免其公开的责任。从残保金公开的艰难历程,可以看出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之难。”
    救济程序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

报告认为,尽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特别是提出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报告分析发现,现实中救济程序的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并未被激活。

报告分析发现,在有登记数据的省市中,有22个省市的行政复议数量均在100件以内,其中宁夏、新疆、黑龙江、海南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数量为0。而行政诉讼数量在100件以内的,至少有24个省市区,其中宁夏、青海、新疆、黑龙江、江苏、海南6个地区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另有湖北、云南两省没有公布相关数据。报告认为,这样少的复议和诉讼数量,反映了《条例》的救济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不易为民众使用的稀缺资源。

此外,在15个有相关统计项的地区中,行政复议纠错率最高的山东省,也仅有28%的行政复议申请得到了纠错处理,有8个地区行政复议纠错率仅在10%以下,其中湖南、广东、江苏、辽宁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纠错率为0。在行政诉讼方面,在29个有统计行政诉讼数量的地区中,有15个地区2013年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而在17个有统计行政诉讼胜诉数量的地区中,除了贵州和甘肃以外,其余地区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胜诉率均在20%以下。

行政部门被指缺乏公开意愿

报告认为,在实际操作、尤其是依申请公开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实现的障碍,行政部门缺乏公开意愿是信息公开申请难主因。

报告还认为,《条例》的落实障碍中,还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即《条例》及其它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而作为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其法律执行能力会影响《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此外,由于缺乏公民教育等原因导致的公众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意识的相对缺失,也是造成公开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针对这些障碍,报告建议,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强化公民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简化救济程序,降低公众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成本;加强公众教育,使公众更多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动;立法完善政府监督体系,激活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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